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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附:已废止案例)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指导案例9号(民)| 公司股东、董事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案例20号 (民)|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不为专利法禁止的被诉侵权产品,其后续商用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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