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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附:已废止案例)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附录:已经废止的9号、20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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