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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裁判规则合辑

2016-04-04 东方言 一一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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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未对上述条款中“本车人员”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分歧很大。


我们将有关资料进行了整理,以期为同事们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视角,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方便。


资料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车车上人员或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意见

  • 郑克宝与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最高院公报案例)

  • 交强险“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的裁判依据(人民法院报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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