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省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省内无异地工作。
明确政策覆盖范围
一是人员保障范围:河北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政策实施范围: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房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省内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省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500元。省内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省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5%;省外医疗机构50%。三是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河北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的,不再降低报销比例。省内入院前3天、省外入院前5天和本次入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并入本次入院费用。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相关政策
一是扩大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省内异地普通门诊定点管理,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4号)”规定及我市的业务实际,逐步纳入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我市的门诊统筹定点及省内异地门诊统筹定点。二是扩大门诊慢(特)病定点范围。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切实加强一级及以下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管理。各县(市、区)可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特)病定点管理,按照“双通道”药店相关规定,可先行从中择优选取1家作为“双通道”药店。(双通道: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用门诊“双通道”管理模式,参保人员持特殊药品管理处方、社保卡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三是扩大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范围。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全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可直接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此外,调整其他政策及有关事项还包括,取消省内的临时外出就医及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的业务办理;取消省内的原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个人账户支取业务的办理;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等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各级经办机构严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抓好工作落实,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加强协议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支出;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我市2021年第三批重点项目和主城区二期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建设集中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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