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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缓!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制度预防与干预

2017-11-24 印波 王瑞剑 方圆律政





幼儿园虐童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幼儿、暴力、虐待,一个个字眼、一张张图片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近日,前有携程亲子园殴打幼童、强味芥末事件,后有红黄蓝幼儿园针扎幼童事件,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引发舆论及有关部门的强烈关切。身为人父母者更是惶恐不安,对虐童者及监管不力者咬牙切齿、愤恨不平。


幼儿园中的暴力不仅会对幼童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更会对幼童心理健康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幼儿时期的暴力会是受害者形成心理阴影,极不利于人格的正常发育。同时,在缺乏及时制止和惩治的情况下,施暴行为往往会愈演愈烈,对幼童产生更大的伤害。基于其严重性与普遍性,幼童的人身保护及幼儿园的监管问题俨然变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不论从保护幼童身心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预防与干预都刻不容缓!



反思,不容忽视的制度缺失



然而,相比于问题的紧迫性与现状的严峻程度,现有制度与措施却难以应对现实之需要。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几点:


1法律监管之短板


幼儿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理论上属于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有关法律与相关部门的规制与监管。然而目前来看,这一领域的法律监管尚属盲区,缺乏制度化、机构化的监管。规范幼儿园的法律法规仅有国务院1989年出台的《幼儿园管理条例》,针对幼教人员的规范尚付阙如,明显不满足现实的需求。


法律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早教市场的混乱程度令人堪忧。由于现实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数量迅猛增长:以红黄蓝幼儿园为例,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数据显示,红黄蓝有80所直营园、175所加盟园、853所亲子园(直营+加盟模式)。这其中,难免一些资质不够、经验不足的组织机构,为了攫取利益,趁机通过种种手段混迹其中。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难以期待其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


另一方面,幼教人员的资质问题也缺乏法律监管。实践中,大部分幼教人员文化不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职业水平更是良莠不齐。虐童事件涉事机构多为资质不全或无证机构,涉事人员的资质也多存在问题,不可谓不是法律监管缺失所致。


2家庭功能之缺位


家庭是儿童的避风港,对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之侵害而言,更具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大部分虐童事件的发生都与家庭功能的缺位密切相关。


这种类型的家庭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方面,父母多忙于讨生计,往往缺乏对儿童的悉心照管;另一方面,部分父母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由于前者,父母难以及时发现幼童受虐待的表征,无法起到前置的预防作用;基于后者,虐待事件发生后,家长们难以有效固定证据、及时链接司法资源,后置的处理不当。由于家庭功能的缺位,虐童事件亟至为公众所知便十分严重,相关机构的处理便更为滞后。


3监管主体干预之不足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刑法修正案(九)》扩大虐待主体范围,儿童保护在立法上并不缺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就是用于威慑那些负有监管、看护职责的人,防止其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主体加以虐待。


但是,实践中监管主体干预的不足会令制度落实大打折扣。实践中,大部分人员推定幼儿园内部为安全场所,并未将其视为治安管理的主要场所。很多地区虽然在探索校园警务,但显然幼儿园并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这种监管盲区,使得幼儿园内安全保障及园内暴力预防上缺位。并且一旦事发,经媒体曝光、引发诸多部门介入的虐童事件是个别案例,大多数虐童案件仍是由地方相关部门直接处理。由于家长的法律意识淡薄、固定证据能力不强,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形成充分的重视,无法进行妥善的后置干预。



转变:全社会都需要行动起来



尚处学前阶段的孩子们,作为祖国的花朵,理应受到悉心的照料与呵护。频发的虐童事件必须引起我们的警醒,从制度层面加以改变。针对前述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转变。


1加强法律监管


首先,幼儿园作为管理幼童的场所,始终是法律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当首先从规范层面填补现有的规范漏洞,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早教机构及幼教人员加以管理。


其次,针对早教机构与幼教人员,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完备的资质审查程序。从入口加以限制,能有效规制目前市场中存在的鱼龙混杂现状。


第三,各地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将辖区内的幼儿园纳入定期督导与抽查的范围,同时公开举报热线,形成全面的监管体系,及时掌握园内的安全情况。


第四,对幼教人员进行持续监管。各地教育部门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设置幼教人员的评价体系:相关人员在上岗前及在职中,应当持续接受防范园内暴力的培训以及评估,尤其是心理健康的培训与考核,对于不合格人员应当及时淘汰。


2提升家庭功能


儿童遭受幼儿园暴力后,家庭往往是最先获知的主体,在问题的应对上具有着首当其冲的地位。对此,应当首先转变家庭在保护儿童方面的意识:儿童在幼儿园中并非绝对安全,幼教人员的行为也并非绝对可靠。


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进行有关宣传时,应当将儿童安全与权利的保障纳入重点宣传范围,着重提升家庭对幼儿园暴力的观察意识、发现意识以及处置意识。同时,对有需求的家庭提供获取相关培训的途径,对高风险的家庭进行强制的亲子教育。在培训的过程中,着重加强对家长如何固定相关证据、如何有效处置方面的培训。


并且,相关部门应当为家长设置相应的举报途径,为家长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就未成年人作特殊保护的需求,应开设专门的举报网站和举报热线,开启一站式举报受理。家长不仅可以就自己的孩子遭受的虐待行为进行举报,还可以就发现的虐待其他儿童的行为予以举报。


3完备公安干预


公安干预是国家强制力的代表,应当采用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充分发挥公安在防控幼儿园暴力中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公安机关应当转变观念,将幼儿园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对其进行积极干预。其次,从提前预防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在具体做法上,有必要将幼儿园特定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专人对幼儿园进行巡查,以做到提前掌握、快速应对。最后,对于可能存在暴力情况或相关举报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形成充分的重视,并启动相应的预警措施与处置措施。


不幸遭遇,家长如何应对


上述论述从制度层面确立基本的框架,落实于实践,若是家长真正遇到类似的事件该如何处理,是否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固有模式呢?在笔者看来,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难以确立一劳永逸的处理方案。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儿童遭受暴力后,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做法。


父母应当对儿童的身心成长进行及时关注,若是发现孩子有遭到侵害的可能,应当及时对伤情进行证据固定:对十分轻微的部位进行拍照取证,对较为严重的应当及时到医院诊治并保留相关证据。其次,对于可以自主表达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录音取证,适时还可以进行录像,防止日后因不断询问而导致的二次伤害。证据固定之后,家长应当及时向地方教育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国家机关的及时介入。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儿童保护的基本准则。如何有效贯彻对儿童的利益保障,不仅是一个国家问题,更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幼儿园应当远离暴力与欺凌,回归童真与祥和。孩子们属于未来、属于明天,保护儿童就是保护社会的未来,也正是保护国家的明天!


文|印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兼职律师

王瑞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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