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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官爱上你的法律文书?

2018-03-13 曾小柒 方圆律政

我们都知道法官喜欢能为自己解决问题、减轻负担的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增强裁判文书写作效率,法官或书记员往往要求我们提供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档(如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意见、代理词等),便于直接复制粘贴。因此,控制律师文书与裁判文书的兼容性就有其必要性。

 

所谓兼容性,就是指律师在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时按照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样式、格式等要求撰写,让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能够直接粘贴复制你的法律文书内容,提高法官的写作效率,从而达到为法官减轻负担的效果。


然而,每个法官的写作习惯各异,我们如何做到兼容性呢?

 

事先研究承办法官的写作风格与习惯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更直接的是,最高院2016年2月2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下称规范及样式)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与格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参照执行,统一裁判文书的制作。这无疑提高了我们控制律师文书与裁判文书兼容性的可能性。

 

若我们参照规范及样式撰写文书,一来可令各法院跟上最高院的步伐,二来可提高法官的复制率,为法官减负,三来还可促使我们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下面,根据最高院规范及样式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律师文书与裁判文书的兼容性。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控制律师文书与裁判文书的兼容性第一步,我们必须养成“写作前看最高院官网权威发布中的诉讼文书样式”的习惯。如下图所示。



诉讼文书样式有各种文书的模板并说明写作要求,以前笔者写起诉状,总是按照自己一如即往的想法写,先写当事人名称,然后另起一行写住所地。然而最高院2016年发布的文书样式格式修改,住所地不是另起一行,而是接着名称后面写。


所以,建议大家,写各种文书时,先看看最高院有无格式要求或变化,虽然不影响文书的内容,但也展现律师的专业水准,还是有这个必要的。



二、格式预设


最高院规范对裁判文书字体字号的要求是: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用二号小标宋体加粗、一级标题三号仿宋加粗,正文三号仿宋。


但是律师的法律文书没必要用这么大的字号,建议缩小两个等级,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在起草法律文书时最先将格式设置为如下参数,避免粘贴复制出现格式不统一重复设置的情形:


1.  标题:宋体、小三、加粗

2.  一级标题:宋体/仿宋、小四、加粗

3.  正文:宋体/仿宋、小四

4.  对齐方式:两端对齐

5.  大纲级别:正文文本

6.  行间距:固定值22磅

7.  段间距:段前、段后0.5行

8.  缩进:左侧、右侧0字符

9.  特殊格式:首行缩进2字符


同时,页码对于文书来说狠重要,为避免页码遗漏插入,笔者建议在文书写作开始就插入页码,页码格式建议采用:X/总页数,居中的格式如“2/9”,避免缺页。


特殊情况处理:以上行间距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文书正文全部写完,但落款要另起一页时,笔者建议适当调整行间距,尽量保证文书正文与落款在同一页面上,谨防文书修改,也方便打印。



三、标点符号用法


我们在法律文书撰写中使用的比较多、且容易出错的标点符号主要有引号“”,书名号《》,省略号……,下脚点符号,其他标点符号很简单,笔者主要谈谈这四种标点符号使用需注意的地方。

(一)引号、书名号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是我国法律。

示例3:法律文化书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司法》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二)省略号


省略号即……,而非…。且……不能与等或等等连用,即不存在……等等或……等的表述。


(三)序列号与下脚点符号


笔者经常有看到(一)、……和1、……的表述方法,且不注意与序列号的搭配使用,如“(一)法律法规:一、民法通则;二、合同法;三、物权法。”其实正确的表述方法应该是:         

一、……

(一)……

1.……

(1)……

①/a.……


即同类数字形式的序次语,带括号的通常位于不带括号的下一层。通常第一层是带有顿号的汉字数字;第二层是带括号的汉字数字;第三层是带下脚点的阿拉伯数字;第四层是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再往下可以是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


一般可根据文书特点选择从某一层序次语开始行文,选定之后应顺着序次语的层次向下行文,但使用层次较低的序次语之后不宜反过来再使用层次更高的序次语。


另外,在法律文书里慎用问号?、感叹号!这种语气符号。


至于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规范规定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15835-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四、数字用法


(一)我们必须知道这些数字或字在表示金钱的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而非园)


注意零、〇的写法: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子书写形式为“〇”。如95.06的汉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能写成二零一二),所以法律文书落款日期应表示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格式。


(二)裁判文书的判项序号为一、……;二、……;三、……。所以笔者建议我们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再审请求等也采用一、……;二、……;三、……。的序列号撰写。


(三)金额采用阿拉伯数字,保留两位小数,大额可用万、亿表示(如12340000.89元或1234.89万元)


1.  有很多律师表示,为了方便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方式分节,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英文输入字符)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示例:624,000;92,310.000;193,562,788.235678;1236


但笔者查阅最高院众多裁判文书,极少采用千分撇符号,且采用千分撇是西方人的阅读方式,并不适合我们阅读,因此,笔者不建议采用千分撇。


2.  其他数字用法,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五、引用规范


1.  规范要求规范的引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1月4日)的规定。


2.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  法律全称太长的,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正文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在此顺便提一下,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简称,最好与法院文书的简称一致,且使用简称时注意上下文的前后一致。


4.  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5.  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6.  引用规范时,应当严格适用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 55 34114 55 18820 0 0 6574 0 0:00:05 0:00:02 0:00:03 6573,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7.  引用规范的方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的)规定。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规定。


注意以上三种引用方式的区别,都有讲究。第一种法条原文的引用,第二种直接不引内容,第三种引法条内容的简单概括。注意“根据”“关于”“规定”及“冒号:”有无的区别,稍有不对都是不规范的。


最后,格式无对错与好坏之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文习惯,但作为(准)律师的我们必须严谨,谨记错别字是文书最大的痛点、是态度最大的杀手,我们必须展现专业的精神与态度。


来源 | 康浩U法(ID:gdkang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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