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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实证研究——基于2017年东部地区流动人口调查数据

​梁土坤 学报后台1 2022-03-24
[提要]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既是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积分落户、社会融入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也是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任务。基于2017年东部地区流动人口调查数据,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等方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有待进一步提高。就影响机制而言,心理资本能直接显著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而经济资本既能直接显著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也能通过心理资本中介间接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影响。然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水平相对较低,制约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有效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
[关键词]制度融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心理资本;东部地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我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研究”(20ZDA068)、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多维度视角下居住证制度的政策效应研究”(20HZK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土坤,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与社会政策。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1期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因职业发展和改善经济状况等经济型需求及家庭随迁和婚姻嫁娶等社会型需求等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呈现规模不断扩大和增速不断加快“双重维度增长”的发展趋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年均增长超过100万人,其规模已经超过3000万[1]。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未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仍将快速增长。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2]。因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及保障其各项权益,成为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存发展及提高其生活质量的重要任务。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状况并不乐观,尤其是制度融入等本源性障碍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如何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成为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各项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增进其发展机会的核心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东部城市流动人口监测数据,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等制度融入的水平特征及影响机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增进其发展质量提供参考。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文献综述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相关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问题、路径分析、影响因素等方面。
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特征及问题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接纳与认同等多个维度[3]。郑信哲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存在户籍受限的权益保障缺失、就业非正规化、聚居城市边缘化、教育程度低水平化、社会交往族群内部化等问题[4]。田婧文等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融入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5]。也有研究者认为,尽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居民和城市生活的认同度都较高,但其身份转换和身份认同水平较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6]。总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民生方面的融入水平仍然处于初级融合阶段[7]。例如武汉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融入、社会网络、社会认同等融入方面仍然处于低水平[8](P.58)。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及机制研究。王振卯等基于江苏省1600余份调查问卷数据,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等方法研究指出,受教育程度、家庭化迁移方式、政府服务、本地宗教发展状况等因素是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显著要素[9]。陈纪等从理论角度深入分析了社会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关键作用及影响机制,认为提高族群外社会资本增量对促进其社会融入尤为重要[10]。陈瑛等对云南省企业员工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以探究朋友圈类型和交往程度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影响及其与汉族流动人口的差异等[11]。汤夺先等则从理论和实地调研的双重视角深入分析了族裔特色经济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层面社会融入的重要现实意义及作用机制等[12]。
三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促进机制及实现路径研究。袁年兴等从共生融入的视角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代际差异进行了分析,指出应以社区工作为平台,构建“国家在场”的精神支持体系等以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入[13](P.211)。王飞从“涵化”理论视角指出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文化因素主要体现在城乡文化势差和个人适应能力劣势等方面,应从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社区工作机制等方面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机制[14]。马伟华认为应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辅助、社会组织助推的社会支持网,以改革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屏蔽,提供制度保障等具体措施为核心,以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15]。卢时秀则提出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社会工作机制及其具体措施等[16](P.193)。
综合以上,这些研究文献为我们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状况、影响机制和实现路径等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目前仍然缺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定量研究及理论分析等相关文献,存在“制度融入研究缺位”问题。基于此,本文运用2017年东部地区城市流动人口调查数据,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多维特征及其影响机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打破制度融入障碍、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促进其社会融入提供参考。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分析框架
(一)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
对流动人口而言,只有获得流入地城市户籍才能真正打破制度障碍和限制。在我国大城市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时代背景下,办理居住证是流动人口通过积分落户获得当地户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基础。同时,居住证赋予流动人口享有当地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以及在当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各项便利的权利。可见,居住证为流动人口获得户籍、享有服务、权益保障、生活便利等提供了重要通道、现实进路和制度保障[17]。从这个角度而言,居住证办理构成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核心。尽管学界普遍认为居住证具有过渡性特征,目前国家仍然没有明确居住证的过渡期限,居住证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8]。基于此,本文以是否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可及性)来测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
流动人口是否办理居住证取决于两方面条件。一方面,是否符合居住证的制度准入条件。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办理居住证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由于流动人口数据中不包括在读学生且几乎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指标,因而,仅将住房产权等作为控制变量。而本文重点考虑以职业类别、人均月收入、职工社会保险(以职工医疗保险代替)等反映就业状况的经济资本因素,探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居住证办理)的影响。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作为居住证办理的主体,是否办理居住证取决于个人意愿。实际上,城市定居意愿可能是流动人口是否办理居住证的心理因素。因而本文也重点考察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此外,职业层次等经济资本是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因素对大城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具有显著影响[19]。所以就业等经济资本因素可能会通过影响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而间接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基于此,本文得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影响机制的经济资本与心理资本影响分析框架(见图1),具体化为下面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1: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直接影响。
假设2:心理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直接影响。
假设3:经济资本通过心理资本中介间接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
 

基于该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选取指标建构实证模型进行假设检验,以揭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机制及现实路径。
(二)数据来源及模型描述
相对而言,居住证对于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流动人口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居住证是东部地区大城市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获得和心理融入的关键要素[20]。本文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东部地区大城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选取广州市、石家庄市、济南市、沈阳市、海口市、福州市、杭州市、南京市、大连市、佛山市、三亚市、深圳市、江门市等12个城市样本进行研究。对数据再处理,得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样本1237个,汉族流动人口样本20918个(样本特征分析略)。核心自变量包括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经济资本用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职工医疗保险进行测量。心理资本主要是指定居意愿,体现了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认同和归属感等(见表1)。

运用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建立经济资本、心理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机制模型。假设因变量取值为1的概率为P,建立制度融入影响机制模型。逐步将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纳入模型,可得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模型1-3,汉族流动人口模型4-6(见表3)。

同时,因心理资本(定居意愿)变量是程度从弱到强的五分类变量,故运用Ordin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建构心理资本影响机制实证模型。心理资本变量取值水平均为5,建立5-1个累积 Logits模型。取值对应概率为,P1、P2、P3、P4、P5,拟合4个模型。

依此可得到少数民族和汉族流动人口心理资本(定居意愿)影响机制模型7和模型8(见表4)。各模型均具有统计学上的研究意义。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特征分析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整体水平
从调查数据来看(见表2),在接受调查的1237人中,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804人,约占65.0%,即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都办理了居住证,其制度融入水平相对较高。但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比汉族流动人口低10.5个百分点,是汉族流动人口的86.09%。居住证办理率的民族差异卡方检验值为68.846,显著性概率为0.000,说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低于汉族流动人口。目前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还没有办理居住证,其总体办理率水平低于汉族流动人口。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有待进一步改善,以保障其在流入地城市的各项权益。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户籍差异
就户籍差异而言,汉族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为76.9%,远远高于非农业人口(69.0%)。其卡方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可见汉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存在显著的户籍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与此不同。农业户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677人办理了居住证,其居住证办理率为65.3%,仅仅只比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高2个百分点,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比汉族流动人口小得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的户籍差异的卡方检验值为0.346,显著性概率为0.556,说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不存在显著的户籍差异。可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总体水平不存在显著的户籍差异,具有城乡一致性的重要特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都低于汉族流动人口。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代际分化
分代际来看,汉族老生代流动人口(1980年以前出生)的居住证办理率为75.9%,略高于新生代流动人口(75.3%,1980年及以后出生),两者之间的差距为0.6个百分点。而卡方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390,说明汉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并不存在显著代际差异。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已经办理居住证的老生代人口为282人,约占老生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66.5%,该比例比汉族流动人口低了9.4个百分点。而新生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仅有64.2%,比老生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低了2.3个百分点,该比例也低于新生代汉族流动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的代际差异卡方检验显著性概率为0.094,在0.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存在显著的代际差异。总体而言,即使区分代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也低于汉族流动人口,而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出现了明显的代际下降现象,所以如何提高新生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尤为重要。
(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性别差异
就性别差异来看,男性汉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约为77.2%,比女性高出3.5个百分点,即女性汉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略低于男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情况与此大致一致。有404名男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了居住证,约占男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67.0%,该比例高出女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3.9个百分点,但比男性汉族流动人口低了10.2个百分点;女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也比汉族低了10.6个百分点。而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的性别差异卡方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99。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存在制度融入水平的性别异质性现象。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低一些。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都低于汉族流动人口。
综合以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相对较高,但是低于汉族流动人口。相对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即使区分户籍、代际、性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都低于汉族流动人口。农业户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与非农业人口基本持平,新生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低于老生代,女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低于男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存在城乡一致性、代际恶化、性别异质性等特征。

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机制
从模型1、模型2和模型3可以看到(见表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因素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年龄、住房等方面。更加重要的是,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职工社会保险等经济资本和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影响,而且影响机制和效应与汉族流动人口之间存在一定的群体差异,其主要影响路径及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资本的强势影响
赵德余教授等基于200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910名流动人口调查数据的研究显示,收入和职业对流动人口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办理都具有显著影响,随着收入水平提高,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动力及概率都显著提高;而职业对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办理的影响不同,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从业人员的临时居住证办理动力更强,但其正式居住证办理动力及水平相对更低[21]。本文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研究结论与此相似,当然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收入作为经济资本和社会分层的核心要素,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关键影响。从模型1、模型3、模型4和模型6可知,人均月收入的各系数都为正且显著(显著性水平0.01),说明无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还是汉族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都对其居住证办理率具有显著影响。随着人均月收入的提高,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也随之显著提高,而人均月收入对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的影响却存在差异。从系数值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都大于汉族流动人口(如模型3和6,0.348>0.239)。人均月收入的提高,会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更高的发生概率提高41.26%(OR值-1),远高于汉族流动人口(27.00%)。可见,人均月收入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影响效应大于汉族流动人口。可见提高人均月收入对于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实中,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存在显著的群体差异,单因素方差分析的SIG值为0.000。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只有2621.44元,是汉族流动人口平均水平的89.8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低于汉族流动人口,制约着其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如何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收入水平,是未来提高其制度融入水平的重要方面。
其次,职业不仅是经济资本的直接来源和社会分层的核心指标,也是体现群体社会经济地位的关键变量,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重要作用。从各个模型来看,职业身份的各个系数都显著(显著性0.01)为正,说明无论是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还是汉族流动人口,职业身份都是其制度融入的显著影响因素。相对于无固定职业及其他群体而言,公务员及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人员等居住证办理发生概率更高。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相对于无固定职业及其他群体,其居住证办理发生概率提高幅度由大到小分别为商业服务业人员、公务员及技术人员、生产运输人员等,并且对应的影响效应都远大于汉族流动人口(OR值-1,模型3和模型6,104.42%>82.58%,63.89%>45.50%,52.81%>36.62%)。可见,职业身份确实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影响,职业身份由无固定职业等转变为公务员及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人员等都会显著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其影响效应也远大于汉族流动人口。然而现实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固定职业及其他群体比例为22.6%,显著高于汉族流动人口。一定程度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业层次也相对较低,制约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等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
最后,职工社会保险作为职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资本的重要构成,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产生显著影响。从各个模型结果看,职工医疗保险的系数都显著(显著性水平0.01),说明职工医疗保险获得确实能够显著提高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概率。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获得职工医疗保险群体的居住证办理率更高的发生概率比没有获得职工医疗保险群体高103.20%(OR值-1),其效应是汉族流动人口的1.47倍(70.23%)。因而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素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提升效应也远远大于汉族流动人口。然而职工医疗保险族群差异的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显著性概率为0.024,说明职工医疗保险获取率存在显著的族群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工医疗保险获得率仅为23.7%,低于汉族流动人口(26.6%)。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工医疗保险获得水平相对较低一些,这也制约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和职工医疗保险等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影响。人均月收入的提高、职业身份的转化、职工医疗保险的获得都能够显著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即经济资本对少数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的提升效应,该效应大于汉族流动人口。一定程度而言,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效应相对较大。但是相对于汉族流动人口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人均月收入水平相对更低、无固定职业等人员比例相比更高,职工医疗保险获得率相对更低。总体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相对较低,制约着其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所以着力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应该成为未来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重要方面。

(二)心理资本的一致作用
谢宝富等基于北京、广州、深圳三个城市调查数据的研究显示,尽管具有流入地城市定居意愿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意愿高于其他群体,但是定居意愿并不是影响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意愿的显著因素[22]。本文关于居住证办理率的研究结论,与其存在较大差异。从模型2、模型3、模型5和模型6来看,定居意愿的系数均显著为正(显著性水平0.01),说明定居意愿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汉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率都具有显著影响。从系数值来看,定居意愿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效应略大于汉族流动人口(0.152>0.138,模型3和模型6)。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提高,其制度融入水平更高的发生概率将提高16.42%,高于汉族流动人口(14.80%),但其差异幅度相对较小。这说明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提升效应具有族群一致性。实际上,具有永久定居意愿和6-10年居留意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别有29.3%和11.8%,都略低于汉族流动人口(29.8%,13.9%),两者之和比汉族流动人口低2.6个百分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略低于汉族流动人口,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所以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度和归属感,增强其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也是提高其制度融入水平的重要议题。
(三)经济资本的间接效应
经济资本不仅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的直接影响,也具有显著的间接作用。经济资本主要是通过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的中介而发挥间接作用。马忠才等曾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指出职业身份、家庭月收入、社会保障等服务获得因素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和落户意愿具有显著影响[23]。本文关于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的影响机制结论与此基本一致。从模型7和模型8可知,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和职工医疗保险三个指标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都显著(显著性水平0.05),说明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汉族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都具有显著影响。
一是人均月收入的各系数均为正,说明收入的提高会显著提高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的提高,会使得其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更高的发生概率提高34.72%(OR值-1),该效应是汉族流动人口的1.63倍(21.29%)。同时,结合模型1、模型2和模型3,可知人均月收入对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路径由“人均月收入→制度融入”拓展为“人均月收入→定居意愿→制度融入”。结合两个阶段的效应可知,人均月收入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间接效应也大于汉族流动人口(5.70%>3.15%)。
二是职业身份也会通过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而间接影响其制度融入。职业身份中,公务员及技术人员的系数为正,商业服务业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等系数为负,说明相对于无固定职业及其他人员,公务员及技术人员的定居意愿相对更高;而商业服务业人员和交通运输人员等定居意愿则相对更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高的发生概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公务员及技术人员、无固定职业及其他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各对应效应绝对值都大于汉族流动人口。结合模型1、模型2和模型3,可知职业身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路径也可以拓展为“职业身份→定居意愿→制度融入”的间接影响路径,其间接影响效应绝对值大于汉族流动人口。

三是职工医疗保险等权益保障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也具有显著影响。获得职工医疗保险会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高的发生概率提高96.80%(OR值-1),是汉族流动人口的1.32倍(73.50%)。因而职工医疗保险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路径也可以拓展为“职工医疗保险→定居意愿→制度融入”。职工医疗保险获得会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更高的发生概率间接提高15.89%,该间接影响效应也远远大于汉族流动人口(10.88%)。总体而言,从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和职工医疗保险三者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间接效应来看,职工医疗保险的间接影响效应相对较大,可见职工医疗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可知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职工医疗保险等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具有显著的影响,它们通过心理资本中介间接影响制度融入问题,使得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路径拓展为“经济资本→心理资本(定居意愿)→制度融入”。总体来看,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间接影响效应大于汉族流动人口。所以,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影响,该直接影响和间接效应都大于汉族流动人口。相对于汉族流动人口而言,提高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影响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结论与讨论:矛盾困局与破解路径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矛盾困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24]。
当前,尽管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办理了居住证,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没有办理居住证,可见其制度融入水平(居住证办理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这不仅制约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获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也限制其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融入,阻碍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定居和落户城市,不利于新时代的进一步融入。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户籍一致性、代际下降、性别异质性等重要特征。制度融入事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各项权益及服务便利,以及能否实现积分落户从而实现真正的市民化。因此,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成为新时代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各项权益、促进民族融合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任务。
从影响机制来看,定居意愿等心理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显著的直接提升效应,其效应大于汉族流动人口。而人均月收入、职业身份和职工医疗保险等经济资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不仅具有显著的正向直接影响,而且也会通过心理资本中介而间接提高其制度融入水平,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显著效应,该效应也大于汉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及其效应叠加构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具体影响框架(见图2)。但是在现实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人均月收入和职工医疗保险获得率都显著低于汉族流动人口,无固定职业等人员比例高于汉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水平等心理资本略低于汉族流动人口,制约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的有效提高。所以,如何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成为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提升对策

从影响机制来看,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是促进其制度融入的主要方面,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具有现实意义,具体举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着力提升人力资本,支持民族特色经济发展,强化保障监督,从而全面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资本。通过公共服务购买等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民族班,为有需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教育考试辅导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与高校合作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业教育专题班等,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就学机会,从而全面提高其人力资本,为其职业发展和收入提升铺垫坚实基础。同时,民族特色经济在大城市有广大市场,地方政府可以在城市发展战略框架下,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民族特色经济提供必要的场所、税收、证照办理等方面的现实支持,既促进当地城市经济发展,也能够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高经济收入水平。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抽检,促进用人单位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及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多渠道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收入水平、促进其职业发展、保障其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从而有效提升其经济资本,增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的提高。
二是立足社区,增进了解,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理资本。城市可以立足社区居委会,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人性化的社区服务和必要支持,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了解和接纳,提高其服务获得感。同时,立足社区社会组织及用人单位工会等机构和组织,开展各民族文化交流、体育文娱等各种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相互了解和交往,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及城市归属感,从而提升其定居城市意愿,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
三是简化程序,创新模式,适度支持,提升居住证办理服务水平,从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现实中,居住证办理程序繁琐及材料累赘等问题仍然存在,加上文化差异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进程。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参考上海市等居住证网络办理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转变理念,提高政府服务人性化水平。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基于少数民族的现实需要,在居住证办理及积分等方面制定适度的倾向支持政策,提高其制度融入水平。例如,对于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发展民族特色经济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并在积分落户等给予适度加分等,从而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以有效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水平。
总而言之,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程度,既是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服务获得、积分落户、社会融入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和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工作,必须一以贯之地持续推进。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可以重点考虑在提升经济资本和心理资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系统化支持措施,不断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度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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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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