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征求意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和条件。”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 于十日。”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