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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继父过世,其单位给予的丧葬费应由谁继承?

2018-02-05 微社区e家通素社家园


以案说法

这是以案说法的第二期,感谢市民的持续关注。上一期,讲的是房屋纠纷方面的案例,这一期,小e继续请来吴孟栓律师,为大家讲述吴律师在工作中遇到的家庭纠纷方面的案例。


吴孟栓,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广州市海珠区素社街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富有责任感、办案认真,执业至今,成功维护了众多当事人和所在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赢得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擅长领域:房地产、商标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案例

二婚家庭里的财产纠纷


据悉,素社街一居民阿琳(化名)向居委会反映,她有一个家庭及财产纠纷,争执多时仍未解决,求助于居委会和社区顾问律师。2017年10月,居委会黄主任和工作人员小晔与社区吴孟栓律师就阿琳反映的家庭及财产纠纷进行调解。



据了解,阿琳与丈夫于90年代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前阿琳有一女儿,丈夫有两女儿。现阿琳的丈夫刚去世不久,遗留下房屋一套,生前已经作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屋由阿琳、阿琳女儿、丈夫的两女儿四人平分,每人各占四分之一。此房的继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丈夫去世后,单位给予他丧葬费3.7万元,因为这3.7万元的归属,一家人一直争执不下,丈夫的两女儿认为阿琳的女儿不是父亲亲生,属于继子女,不应继承这3.7万元;阿琳则认为她女儿也应该有份,且提出丈夫的两女儿扣留了她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丈夫的死亡证明,要求对方返还。



☞律师说法:


第一,提出该笔3.7万元丧葬费不是丈夫生前就具有的财产,是其死亡后单位给予的帮补,因此该丧葬费依法不属于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分。


第二,《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阿琳和丈夫结婚后,阿琳的女儿就从小与阿琳的丈夫一起生活,存在抚养关系,因此阿琳的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她也有权参与分配这笔3.7万元丧葬费,四个继承人均有权平分这笔丧葬费。


第三,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丈夫之前就房屋的处理曾立过公证遗嘱,他要求该房平分四份,即其意思也想大家和和气气,因此,建议四位继承人参照该份遗嘱的意思,平分这3.7万丧葬费。


第四,告知丈夫两女儿,证件可以补办,扣留没有意义。


➜后续: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事后,阿琳特制作了一面感谢锦旗送到居委会,对居委会和律师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律师进驻社区的做法表示赞扬和感谢。


栏目介绍


微社区e家通素社家园联合素社司法所,推出全新栏目《以案说法》,将每期邀请1-2名资深律师,为市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若市民有法律方面的疑问,也可将内容发送至本公众号后台,小e将邀请专业律师为你进行解答。



【记者 谭啟菊】

【编辑 甄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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