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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丨你真的了解票据吗?

2017-11-18 崔永利 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

你从事票据吗?你从事票据行业多久了?你是银行、企业还是中介呢?你还打算继续从事票据行业吗?

但是现在的票据还是你之前了解的票据吗?你对票据的了解难道还停留在票据分三种:支票、本票、汇票;银行汇票不是银行承兑汇票这种基础了解层面上吗?

票据利率的影响因素有哪些?票据ABS的具体操作?操作空间怎样?财税58号文对票据的影响是什么?票交所时代票据是怎样的运营模式?其他单位目前是怎样来运营票据的,有哪些创新之举?明年的票据市场何去何从......

so easy 还是 a little difficult

----小case? ----好吧,大佬。我们聊聊吧

票据业务急剧萎缩

如上图,无论是票据融资还是未贴现银票,这段时间都在下降。票据业务部门生意清淡,很多票据从业人员在忙于转岗。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貌似正在回归本源。调研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点


其一,传统的开票大企业在萎缩,服务业的企业不习惯用票据,用网银、支付宝似乎比票据方便的多。


其二,纸票转电票过程中,由于系统和使用习惯导致纸票需求并没有完全由电票承接。市场上纸票金额越开越小,票据中介套利成本上升。


其三,直贴环节不审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导致承兑环节查的更严,融资性票据下降明显。加之近期发票查验更加便利,导致假发票开票据的业务下降。


其四,三三四检查助攻效应明显,银行通过签发承兑拉保证金存款的模式遭到监管严厉打击,信贷资金不能作为保证金导致循环开票量骤减,以票据收益权作为投资的资管产品基本被监管否定。


其五,近半年来票据利率处于高位,打击企业通过票据融资的积极性,票据不再成为企业节约财务费用的最佳选择。


其六,票据增值税政策一变再变,票据融资正悄然回归贷款属性,尽管我们更多时候把票据看成是一种以有价证券形式流通的,用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可以用作支付手段的书面凭证。


我们分别从票据承兑环节、背书转让环节、票据贴现环节、交易转让环节来说。当然票据还有出票环节、托收环节、追索环节等等,在文中顺带会提到。

票据承兑环节

票据承兑实际是承兑人在创造信用,承兑人相当于创造了一笔远期的现金流,而合法持票人拥有了获得远期现金流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出票人在获取信用时应该支付相应的信用对价,承兑人在提供信用时应获取一定的对价来保护未来支付义务,讲白一点就是担保费。但这个承诺费又不属于利息,如果承兑人是银行纳入中间业务收入;如果承兑人是非银企业,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开自承的商票,相当于依靠自身信用发行了短期融资券,自己自然不需要给自己提供信用买单,但如果票据到期后违约,则是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伤害。另一种情况是自开他承的商票,需要借助一个信用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承诺,人家为何平白无故的要给你提供信用,要么给好处费,要么你们有贸易往来,要么你们是关联公司。


众所周知,银行作为承兑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表外担保类业务,风险转换系数(CCF)为100%,言下之意,银行作出承兑相当于发放了一笔即期没有资金的贷款,只有在远期票据到期日承担支付义务。从资本占用的角度,风险敞口部分(扣除保证金后)按用信人权重耗用资本,和发放贷款没什么太大区别。但从货币流通角度则又完全不同,票据存续期内没有耗用存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到期日从出票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付款,除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为0。因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价模型。


一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来定价。一年期票据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来定价(不考虑贴现和贷款不同利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现金流差异),从资本耗用角度来说,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耗用的资本完全相同,但显然没有银行会这么定价。


二是按照货币时间占用来定价。因为没有耗用货币资金,所以对银行而言成本就是些人力成本,并通过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向开票人收取。对出票人而言,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获得了信用,那么会导致持票人在贴现环节支付高额利息费用。


上述两种定价模型都属于极端模型。第一种会让银行失去市场竞争力,倒逼出票人改做流动资金贷款,或去其他银行办理承兑。第二种会让银行经济资本利润率为负,得不偿失,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会要求出票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减少风险敞口,而保证金的占比和定价又是博弈的结果。

背书转让环节

这里的背书转让环节是指还没有到银行机构贴现环节,而是在企业之间背书转让。贸易背景还是交易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换票,属于有贸易背景;那么以货币换票,是不是属于有交易关系呢?这也是融资性票据是否合理的探讨,尽管银监对票据贸易背景无论是在承兑环节还是在贴现环节查的都很严,但在中间的背书转让环节,如果用货币支付了对价,属不属于善意取得票据,其实法院很多判例早有定论。


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存在,可能不完全是监管不严导致的,更有可能是一些监管规则导致的。比如贴现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纳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监管,纳入对企业的授信集中度监管。导致月末、季末,银行有消规模,降低集中度的冲动。有利益的驱动,自然有市场的存在,市场很快滋生了票据套利的土壤。各种融资票、包装户、同业户、倒打款、双买断、清单交易等违规交易层出不穷,直到央行痛下决心,打造统一的票据交易场所,用电票逐步取代纸票。


我们不禁反思,监管指标难道就是个时点指标么?哪一条法规告诉你,集中度指标只在月末有效,平时不用考虑。监管规则的原理是告诉我们降低大额风险暴露,降低授信集中度,分散风险有助于银行稳健运行。但我们又为何铤而走险呢?一种说法是监管技术手段有限,除非现场检查,无法做到抽查每个日终的指标值。恐怕更多的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形成习惯性思维,到月末把指标降到监管值范围内就不算违规吧。


善意持票人持有的银票有价值这点没人会否认,那么银票有没有时间价值呢?我们知道货币有时间价值,银票也只有用来换货币(贴现后)才会有利息支出,如果持票人(非银行)持有至到期,其时间价值没有体现出来。但如果是用来换货呢?精明的供货商一定会参考当时的贴现利率,计算银票内在价值给付同价的货物,除非他被购货商压榨。也许在一手一手的背书交易中,每个购货商都在压榨自己的下家,但市场依然会将其拉向均衡。你不把100块现金给我,而是给我一张100块银票,那么我会把本来能保质2年的灯泡换成保质1年的灯泡。


很多监管者都对票据掮客深恶痛绝,毕竟灰色的交易容易将银行员工带向罪恶的深渊,但抛开操作风险角度,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对利率市场化的贡献。那些背着验票仪,乘坐红眼航班,往来于大江南北的票据掮客们硬是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票据市场给拉向均衡。哪里的资金需求旺盛,哪里就会开出大量的银票;哪里有信贷需求,哪里就会涌入大量的票据贴现;哪里需要消规模,哪里的票就会被迅速买走。


票据贴现环节

市场行为仍然是用100块银票买100块商品,毕竟对小面额票据考虑其当期贴现率,不是每个供货商都能做到的,拿到票据总比应收账款有保障。那么票据到底有没有时间价值?货币有时间价值没人否认,票据也只有贴现以后换为货币才有时间价值,放在手里不能贴现,只能到期向承兑人讨回面额本金。如果票据不具备时间价值,无论剩余期限多久,贴现实际支付金额都应该等于票面金额,但银行又不能做亏本生意,让渡资金使用权必然要获得报酬,这个报酬就是利息收入,等于票面金额减去实际融出金额。肯定是哪个环节有问题。


持票人以其票据在银行办理贴现,相当于银行即期支付了货币。站在持票人角度,相当于卖断金融资产获得了价款的兑付;站在银行角度,给付了货币资金,融出了资金,即可看作是投资了一张有价证券,又可以看作是贴现贷款;站在央行角度,银行融出资金相当于派生出货币,持票人拿到现金存放银行,银行可以继续发放贷款,如此就进入了货币循环。对那些已经承兑,但未贴现的银票则在社会融资中体现。


票据贴现对贴现人而言,获得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对银行而言,贷款增加,现金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但如果是把票据看成信用呢?银行用一种信用货币(人民币)换取了另一种信用(票据资产)。

为企业办理贴现到底是不是授信,算不算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很烧脑。表面上看是的,企业拿到了资金,但我把票卖给票贩子不也是能获得资金么,票贩子再到银行贴,难道是为票贩子提供资金支持?当然了,票贩子都有公司做支撑,而且多是小微企业。


那么贴现到底是对谁授信呢?监管是要求对贴现人和承兑人双重授信。这又需要回到授信的双重属性去考虑问题了,一是承兑人能否承兑,在银行没有破产的案例下,这种不能承兑的概率小。二是承兑人如果未承兑能否行使追索权从贴现人那追回贷款。现实中不同银行不同做法,有的是先扣承兑行授信额度,用完再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承兑行额度。笔者认为这是个授信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承兑前占用的是承兑行额度,不占用贴现人额度;承兑日顺利承兑,额度自动释放,不能承兑,再占用贴现人额度。这正好是个即期信用和远期信用转换的过程。


所以在计算贴现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就要考虑现实与未来。经常有种错误的说法银票贴现权重是20%或25%(票据原始期限3个月来划分)。虽然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但原理不对。首先,银行贴现后形成对贴现人的债权,然后由承兑人的风险权重进行缓释,因为商业银行的权重一定是小于企业权重,所以最终结果只有25%,并没有20%这个缓释权重。但如果贴现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财务公司、农合行、村镇银行承兑的银票去贴现呢?其他金融机构权重100%,无法对75%权重的小微企业进行缓释,所以最终结果是75%。


当承兑行不能承兑时,票据瑕疵、票据被止付、被司法冻结、无真实贸易背景,理由千奇百怪,有的是因为执法机关对票据无因性的曲解,有的是各种套利交易结构中权利义务难以缕清。有的是承兑行现金流紧张,根本就没承兑能力,银行一旦开始进入破产阶段,持票行就要重新审视这笔票据资产了。是不是属于垫款科目?垫款是承兑行履约后,出票人资金不足偿付导致的表外信用风险转为表内信用风险。对直贴行而言还是贸易融资,还是属于贷款,需要行使追索权了。

谈到这里,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贴现按面值还是按融出资金额来统计。我只能说从按面值不会变来变去,统计更加方便可比(贴现式同业存单也是按面值计量,利息调整轧差);按净值便于计算其真实价值,在交易环节更容易区分出利息和损益。孰优孰劣,真的很难说,只能希望各路监管大神们规则不要打架,统一起来最好。


交易转让环节

如果直贴还可以理解,那么买断式转贴现就更烧脑了,按现有法规,买断式转贴现与贴现一同计入贷款科目,它既是一种票据行为,A银行背书转让给B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又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也许和信贷资产转让一样,它因为没有证券化不能被定义为金融商品。


买断式转贴现是以票据权利和货币在银行间相互交易,再贴现是在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相互流动。当然现在人民银行再贴现都是质押式回购了,这又是另外一种融资方式。既然是银行间相互买断交易,要么是投资,要么是融资,偏偏127号文未纳入规范范围,一同排除在外的还有福费廷同业间买断。


票据贴现既然算作贷款,那在转贴现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仍然看作是对银行的债权。B银行买断了A银行的票据,形成了对A银行的债权。A银行如果是商业银行,按照权重高不能缓释权重低的原则,不管承兑人是谁,都可以按20%或25%来计量。A银行如果是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那么B银行仍然可以按承兑行权重来风险缓释,假设承兑行是商业银行的话。


票据买断式融资不纳入同业融资范围,但质押式回购就是看交易对手了,如果交易对手是持牌金融机构,那么这种融资方式就属于同业融资,也就形成对交易对手的债权,风险缓释同理;如果交易对手是非持牌金融机构,则属于贷款范围。总之,票据融资总得落一头,不算贷款,就算同业融资。


那么买断式回购呢?从经济实质上,仍然是以票据资产作为回购标的的同业融资行为,但银行做的是双买,有的中间还再套个质押式正回购,当然这在票交所是可以进行的,监管看的见,风险可控制。纸票则被票据中介们玩出各种花样,中间嵌套了各种匪夷所思的交易结构,加上各种暗保抽屉协议,票据各种法律关系理不清,解还乱。银行为了图方便,发展了票据代保管业务,清单交易,只见清单不见票,所以押品库里被调换成报纸也不足为奇。


所以,央行痛下决心,消灭纸票,所有票据行为最终统一在票交所完成,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唯一的票据流通转让市场。但没有融资性票据,银票有存在的必要么,是不是最终都是商票?也许还要给我们一段时间。发达国家银票最终走向消亡,正因为有强大的商业信用体系,客观的商业主体评级体系,也许我们还有很长路要走,毕竟评个AA级别的信用债违约也司空见惯。


票据交易在税收环节也是变来变去,“财税[2016]36号”文将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在直贴环节由贴现人全额交纳。金融机构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面就产生套利空间,因为三农机构按贴现利息收入3%交增值税,三农机构直贴后再转贴就会造成税收漏损,这种套利空间无形会加大票据交易量。


金融体系税收形成不了闭环,怎么打补丁都会存在问题,这不就是换一种说法的营业税么?只是原来30个BP直贴行交,现在大家分摊着交,看似合理,但又没考虑好票据还是有金融商品属性的,转让价格随行就市,100元票贴了94元,开给持票人6元普通发票,持有2个月,赚了1元利息,但市场价格只有94元,卖掉后本来是利息收入1元,投资收益-1元,下家开6元发票给上家,结果变为了上家利息收入是0,不用交增值税的。


那如果是票交所时代呢,一张票一天交易个七八头十次,光开票难度不说,各种正负价差,就会让税务很头痛。如果把票据当作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现在视同贷款利息收入,前手赚了要交税,亏了不抵扣,这难道不是在变相降低票据流动速度么?

票据价格谁来决定

我国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定价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市场利率加点模式


根据资金来源的主要构成,首先选择一种市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然后在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贴现风险、同业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所加“点数”,两者相加确定该笔贴现的实际利率,计算公式为:贴现利率=基准利率+点数。基准利率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利率、转贴现利率、商业银行总行专项资金利率、商业银行总行贴现指导价格等。


(二)价值定价模式


充分发挥票据营业部在转贴现业务品种中的综合竞争优势和阶段性资金富余优势。如按一定比例办理股份制商业银行商票和银票的买断业务,将两种产品打包定价,满足客户某一时期的多种业务需要,利用“缺乏价格弹性”的产品吸引“富有价格弹性”的产品,做大业务量的同时取得较高的利差收入,同时稳定客户;在预计资金或规模将会出现紧张的时段,主动顺势调高利率,取得先发优势。


(三)机会成本比较定价模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基层行资金运用渠道较为有限,除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外,通常只能将剩余资金上存总行,不能直接参与其他投资业务,流动性管理是票据业务的功能之一。因此,一些商业银行在确定贴现利率时,往往以上存资金利率作为盈亏平衡底线,确定是否办理该笔贴现业务,而不再考察贴现利率是否在实际资金成本之上。


(四)综合回报分析定价模式


调整资产结构是票据业务的另一项重要功能。为应对上级行的考核,商业银行分支行常利用票据业务来调整存贷款规模,其贴现定价往往不单纯看一笔贴现业务所带来的收入,而是综合考虑这笔业务可能带来的综合回报。如,某支行在年末考核前利润指标完成较好,但存贷款指标尚未完成,因此,需要办理贴现业务增加存贷款以应对考核。在这种情况下,为吸引企业办理贴现,金融机构往往会适当降低贴现利率。


(五)成本加成定价模式


对票据资金的成本进行测算,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贴现利率保本点。其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率=资金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及附加+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率


实践中,还有竞争定价,关系定价,模糊定价,这几种定价模式方法并非完全孤立,同一家商业银行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情况下可能会混合或分别采取多种定价方式。商业银行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适时进行利率调整。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拟调整各档次利率情况;市场信息,包括竞争对手情况,市场近期利率走势,客户需求;负债成本及同业拆借等资金市场信息;本行相关制度、法规信息;利率执行后经营效益的测算和业务量的匡算等等。在形成各业务品种的基准利率之后,客户经理根据客户需求、利率政策采取不同的报价方法。


文章来源:成于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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