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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原常务副市长刘惠祥(大埔籍)被判11年半,追缴赃款过千万!

客家搜 2018-09-27

记者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肇庆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刘惠祥(厅局级副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近期,法院还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惠祥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7日公布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4执469号]显示,珠海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7)粤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惠祥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刘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追缴刘惠祥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114127.2元。经珠海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该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上述执行裁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刘惠祥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珠海中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惠祥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10114127.2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方网)


刘惠祥简历


刘惠祥,男,汉族,广东大埔人,1958年6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肇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975年9月——1979年9月,广东大埔上木小学民师、副校长;

1979年9月——1983年7月,中山大学中文系读书;

1983年7月——1985年4月,中山大学中文系政治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

1985年4月——1991年4月,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其间:1987.11定为正科级;1991.01定为副处级);

1991年4月——1993年3月,挂职广东省四会县副县长;

1993年3月——1999年5月,广东省四会市副市长;

1999年5月——2000年1月,中共广东省四会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年1月——2001年2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2月——2001年3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书记;

2001年3月——2003年5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5月——2015年10月,中共广东省肇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5年10月27日,南粤清风网报道,肇庆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惠祥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5月11日,南粤清风网报道,日前,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对肇庆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刘惠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惠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刘惠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惠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25日,法院还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惠祥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广东反腐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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