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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一老板竟“奴役”强迫十多流浪人员替他赚钱,手段十分恶劣!

客家搜 2018-09-27

雇请工人干活

支付劳动报酬

本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梅县区一男子

张某某却不用发工资

也能找来工人干活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某某成立了一个叫“天天搬运”的公司(未经工商注册),招募工人的时候,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智障流浪人员的主意。

那么他是怎么找到

智障流浪人员的呢?

原来张某某曾开车到惠州、河源、兴宁、梅城等地四处寻找流浪人员,发现有合适的智障流浪人员时便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上车,载到梅县区租用的一店铺内居住,并在据点内给智障流浪人员洗澡,剪头发,穿新工服,采用谩骂、殴打的方式进行搬运培训。


随着智障流浪人员的增加,张某某雇请了两名司机兼监工,承接了贸易公司、物流公司、超市等单位的搬运业务

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智障流浪人员教不会或者不肯干活的情况,张某某等人就会趁周围没人注意时以大声呵斥、用手打、用脚踢等方式“培训”该智障流浪人员干活,回到出租屋后,“培训”还会继续。如果期间有智障流浪人员逃跑,被抓后就会在出租屋内被殴打

除了外出做搬运,智障流浪人员其它时间被限制在出租屋内活动。至案发,张某某只支付了一名叫“老李”的智障流浪人员1000元工资,对其他智障流浪人员则只提供食宿并无工资


日前,该13名智障流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解救,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等三人以涉嫌强迫劳动罪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小哥只想问张某某

为了钱财

对智障流浪汉下此狠手

综合自梅县检察、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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