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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为何不抓卖春

春色三分 2020-11-12
“色情业”在日本称“风俗业”。所谓“风俗”,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是一种传统,虽然随历史而改变,但有很强的韧性。因此,了解日本色情业是否合法,必须了解与之相关的法治史。


日本卖淫女源于何时仍不可考,但“风俗店”可以寻根。718年即奈良时代,平城京(今天的奈良)在建造寺院“元兴寺”时为照顾工匠饮食起居,在寺院旁建了个“奴婢宿”。这个“奴婢宿”就是“风俗店”的雏形。

镰仓时代卖淫不违法。当时,幕府专门设立了“游君别当”负责裁决与“游女”(卖淫女)相关的案子,包括维护她们的利益。

1528年即室町时代,幕府设立了“倾城局”,不仅负责与“游女”有关的诉讼,同时负责游女的管理,包括征税,从而标志公娼制在日本正式建立。


江户时代,元和三年即1617年,幕府颁布了“元和五条”,使风俗业更“有法可依”:

1、游女町只能设于幕府规定的地区。
2、游女町只准白天营业,客人滞留不得超过一昼夜;
3、游女不可穿着奢华;
4、游女町管理者享受其他町管理者同等待遇;
5、如发现形迹可疑者必须向官方举报。

明治元年即1868年11月,明治政府颁布了《卖淫女取缔令》,禁止私自卖淫,但公娼仍合法存在。

1948年7月,日本颁布了《风俗营业管理法》和《性病预防法》,允许东京17个地方经营“特殊吃茶店”。

1956年5月21日,日本又颁布了《卖春防止法》,其中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卖春,或成为卖春的对象(即买春)”。该法律迄今依然有效。按照这条规定,卖淫是违法的。


但是,该法律的立法思想是保护弱者,即卖春者是弱者,是应受保护的对象。因此,即便“卖春”,也主要对其“劝诫”而非“惩戒”。

《卖春防止法》另有12个条文则明确规定,凡唆使、引诱、斡旋、欺骗、胁迫、等9种方式迫使他人卖春,均将予以“刑事处分”。由此可见,“卖春”是否“自愿”,非常关键。

1985年,日本公布了《风俗营业法》,对“风俗店”的营业时间、劳动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即实行“依法管理”而非“依法取缔”。因为,风俗业盈利颇丰,日本一些地方政府每年预算中的“风化税”约占20%左右。

日本有著名的泡泡浴,实际上就是提供卖春的场所,也就是说,在严格意义上来讲,日本的泡泡浴是违反日本法律的。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日本的泡泡浴店巧妙地打了擦边球,让警察无可奈何。



日本的泡泡浴店都号称自己是提供入浴服务的,让客人来洗澡休息。而店里的女孩,提供的是“辅助入浴服务”。泡泡浴店收的钱,美其名曰入浴费。至于客人和女孩在独处的封闭空间里,发生什么事,就与店家无关了。

客人和提供服务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被警察逮个正着,客人和女孩可以说他们是互相喜欢,主动发生的关系,与卖春没有一丁点关系。另一方面,擅自闯入别人的私人空间,也存在侵犯人权的嫌疑。

所以日本警察虽然心知肚明,从不去理会,也没有突击检查。只要不发生打架斗殴等破坏治安事件,日本警察是不会去掺和这些事情的。


另外,即使店方要求不允许发生实际关系,但女孩和客人的二人单独世界里发生的事情,谁也不会去过多干涉。只要加钱,很多日本女孩也愿意提供进一步的实质性服务,毕竟,谁跟钱有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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