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沙龙共话难案 三级检察同向奔赴
刑检沙龙共话难案
三级检察同向奔赴
2023年3月3日,鄠邑区检察院青年干警学习研究小组“刑检案例研讨”专题学习沙龙在鄠邑区知青楼进行。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明涛及青年干警学习小组二十余名成员参加活动。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宏、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卓轩,应邀带领省市院刑检业务骨干参加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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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靳七军通过案例介绍、罪名分析、实务障碍等对案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提出疑问,提出了本罪罪名虽然明确,但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查封行为是否合法、行为人行为是否恰当、民营企业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鄠邑区检察院青年干警就本案进行了探讨: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苟常平认为,虽然行为人形式上构成本罪,但查封本身并不公平,查封土地价值过大,明显超过了债权范围,且应当做价值判断,本案实质上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考虑,也不应当认为构成本罪。第一检察部干警王宁则认为构成本罪,其主要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犯罪构成、法益侵害性进行全面分析。第一检察部干警辛亚纳从本案的时间跨度、行为人的财产查封救济途径、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角度认为构成本罪。第二检察部干警马琴从入罪、出罪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查封过程中是否发出查封通知、行为人是否情节严重做出了补充。第二检察部干警郭伟以刑事慎捕慎诉为切入点并综合考虑法院查封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认为不构成本罪。
省市检察院刑检业务骨干也纷纷发言:市检察院干警费翔从民营企业保护、土地房产增值两方面论述,认为行为人客观上保证了查封财产的增值,不属于“变卖”的情形,由此讨论本罪构成要件。市检察院干警王磊侧重于被查封土地建房出卖后,所涉及房产物权的转移,认为可以从合同角度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省检察院干警朱旭从行为人违法性、被害人承诺、诉源治理等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行为人刑事豁免的可能性。省检察院干警李嘉丽从法院查封目的、对民营企业的影响等角度进行考虑,并以刑事司法政策为导向进行了分析。省检察院干警黄旭华则从刑法打击的目的入手,兼顾了法院查封行为的恰当性、民事纠纷未确权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检察监督的可能性。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卓轩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案客体是司法机关秩序,行为人处置的是土地使用权,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变卖”,但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需要结合更详实的证据进行研判。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宏首先对鄠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业务所做的努力进行了肯定,鼓励青年干警要勤于思考、勤于学习,善于批判、大胆创新,其着重于本案对社会价值观的导向以及相对不起诉的运用、“情节严重”的综合考虑,并提出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建议。
鄠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永利认为,研判本案时,应当在保障司法秩序与维护民营企业发展中寻求平衡点,保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余明涛检察长在活动结束时表示:三级院同堂话难案,为鄠邑区检察院青年干警提供了一次难得的交流学习机会,有利于青年干警法律思维的养成、检察视野的开拓、语言表达能力的提升。院党组今后将创设和拓展多种载体,大力培育检察领军人才和复合全能型检察官,为鄠邑检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次青年干警专题学习沙龙活动探讨了如何提升办案质效与检察工作如何融入经济发展大局的问题。青年干警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活动,让大家对法学理论、实务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见解,同时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办案理念、法律监督方式、诉源治理、社会综合治理参与程度有了深入的认识,既有观点的交流,又有思想的碰撞,在接下来工作中,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审核|胡永利
文字|李 萌 辛亚纳
校对 | 王雪涛
编辑|马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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