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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拯救少年的你

鄠邑检察
2024-11-15


  “希望检察官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次事件,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希望检察院给孩子一次机会,经过此次事件,我们意识到作为家长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今后我们一定会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和正确引导,帮助孩子走上正途。”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期间,鄠邑区某学校学生小张多次在一家工地盗窃钢管、钢筋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物品卖给废品回收站,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小张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张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小张日常表现良好,性格比较内向,小张的母亲常年外出务工,小张一直由奶奶抚养长大,在成长的关键时期,长期缺乏父母关爱。了解到这一情况,检察官联合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及时联系了小张母亲,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将小张内心的想法与母亲进行沟通,并且鼓励二人进行深度交流,推心置腹,解开心结。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还向小张母亲宣告了《督促监护令》,责令其深刻反思家庭教育长期存在的监管缺位问题,督促加强对小张的看管教育,切实履行好家庭监护职责,同时也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全力做好小张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帮教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办案制度,又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平时表现、犯罪性质、情节、原因、悔过表现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条件,规定相关考察事项,如果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考察内容、实现教育矫治,检察机关则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未成年人;

  2.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或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有悔罪表现,包括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首、立功表现等。

  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监督考察的实施主体是谁?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定期开展考察、教育、跟踪帮教。

  “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重点在于教育矫治,刚柔相济地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相互融合、协同发力。希望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携手守护少年们健康快乐成长。



文字|杨   柳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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