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普法】自首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一天,贾某闲逛,看到街上停着一辆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临时起意,骑上电动车就跑。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贾某有作案嫌疑,遂电话通知贾某配合调查,后贾某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还财物,并取得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对贾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自首”我们很多人都听过,但是对其具体规定往往一知半解,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二、自首应具备什么条件
0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02
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诚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不以自首论。
03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只要能说清楚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至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辩解以及对法律规定的见解,属于其正常申辩范围,依然属于如实供述。
04
自首的处罚
自首反映出犯罪人对国家法律规范对立态度的降低和社会危险性的减少,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因此,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还需要提醒的是,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按照法律规定,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原则。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不适用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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