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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买鸟案”开庭,十问“掏鸟案”

2017-04-05 唐山水 老唐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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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鸟案”,大家并不是很熟悉,但对于大学生掏鸟案,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这个案子主角方世博,正是大学生闫啸天、王亚军所涉“掏鸟案”的买家,两者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今天上午,“买鸟案”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控方认为,方世博从闫啸天、王亚军手里买了7只鸟,具体证据是闫啸天、王亚军的口供;辩方律师王高飞列举了大量证人证言、闫啸天和买鸟人的聊天记录、闫啸天和王亚军的个人供述中存在大量矛盾的地方等诸多证据,充分证明买鸟的数量是4只。大家别小看这3只鸟,对买鸟和卖鸟的当事双方的量刑会有极大影响。


通过控辩双方的表现,相信吃瓜群众也能分个青红皂白。事实上,掏鸟案从发生到现在,就有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买鸟案”开审,相信掏鸟案也将在不远的将来彻底大白于天下。对于这两个连环案,有十大疑问,不能不说,不得不问。


对于这份起诉书提出的买鸟数量,被告人方世博并不认可。


1、掏鸟案从发生到现在,关于鸟的数量一直受到广泛质疑,而且这也是对闫啸天、王亚军的重要量刑标准,作为当地的公检法,在这个关系到两个年轻人一生的案件中,为何不严谨一些?


2、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那么记者和当地公检法,到底是谁在说谎?


3、记者曾找到关键证人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那么第一次掏鸟地点到底在哪?这是本案的关键,当地公检法为何如此疏忽大意?


4、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任何鸟类也有其自身生活习性,很多专家也证实,燕隼一窝只能有四五只,当地法院为何不顾这一基本事实?


掏鸟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接受媒体采访。


5、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啸天的辩护律师付建称,“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但是在该案中,张瑜琦为何只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6、闫啸天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那么,当地森林公安局到底是不是钓鱼执法?


7、根据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讲述,儿子被拘留时,自己打算请律师,他将这个想法在电话里告诉了办案民警丁某。在闫爱民提供的他和另一办案民警任某的通话录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请律师,确实是为了你好。”当地森林公安局为何阻止闫啸天请律师?


8、闫啸天被捕后,闫爱民给此案的公诉人郭某、审判者高某分别送了3万和4千元现金,那么他们都是如何处理的?特别是郭某,公然行贿,性质极为恶劣,会不会又是罚酒三杯了事?难道闫啸天、王亚军掏鸟比郭某公然索贿对整个社会危害性更大?


掏鸟案主角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


9、在今天的庭审现场,王若飞律师提出证据,王亚军的第六、第七份证词的日期分别是2016年8月20日和2016年9月2日。众所周知,此时掏鸟案已经结束,王亚军开始服刑。当地公安机关为何向一个正在服刑的犯人进行询问?因何做出这样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违法行为,作何解释?


10、常言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作为当地公检法,每年接手那么多案子,即使有错也可以理解。如果有错是及时纠偏,还是用其他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能否彻底查清事实,给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以及关注此案的全国人民一个圆满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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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山水,祖籍南阳,出生在灵宝,现居郑州。河南省作协会员,《知音》等杂志签约作家,2015、2016年《知音》杂志金奖获得者,经常深入民间采访,报道过《徐秀英丢肾案》、《李桂英追凶十七年》、《大学生贷款60万跳楼案》等上百起轰动性事件。微信文章《十首诗问吴天君》、《郑州人民敲锣打鼓,奔走相告,喜迎水价听证会圆满结束》等曾引起广泛关注。爆料请加个人微信号394444810,随时联系,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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