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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公职人员长期威胁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仅仅被“记过处分”?

唐山水 老唐有态度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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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水微信号:394444810


近日,微博有网友爆料,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西镇人民政府公职人员雷某长期胁迫一名15岁少女在宾馆过夜,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这条微博中附有两张“反映材料”,并有反映人高某签字,反映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此外,该条微博中还附有该镇当事公职人员个人信息以及一张微信聊天截图。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在已婚的情况下,长期和一位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该被开除公职,如果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

 

但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华西镇在落实了该情况属实的情况下,最终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没错,仅仅是记过处分,记过处分,记过处分!


雷某威胁王某的信息。


那么,事情的大致经过到底如何?我们先看看当事人反映的情况:

 

雷某是陕西大荔县官池镇老庄村人,家里已经有妻子和儿子。他通过微信认识了大荔县苏村镇15岁的未成年少女王某,称自己未婚,诱骗王某长期和他同居。

 

王某由于年幼无知,再加上家里只有奶奶和母亲,这显然属于一个弱势家庭,无法阻止雷某的恶性。雷某当然知道这一点,变得变本加厉。他开车到村里就按喇叭,王某的母亲和奶奶因为太软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15岁的孩子被雷某继续伤害。有次雷某还用刀威逼王某和其发生性关系,并且扬言:“你要是找男朋友,找一个残废一个,并威胁要杀害王某全家!”

已婚,微信上勾搭少女,胁迫发生性关系,进村按喇叭,少女若不就范就要“杀死她全家”,这哪里是个公职人员,分明是赤裸裸的黑社会嘛,就是《水浒传》中的高衙内也不过如此吧。

 

什么是强奸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雷某用刀威逼王某和其发生性关系,扬言杀害王某全家,是否具备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些基本要素?

雷某照片。

退一万步讲,雷某和王某发生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但是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雷某和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包养情人”?算不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是否应该撤职或者开除?为什么只是一个轻飘飘的“记过处分”?

 

据爆料人称,雷某没有学历,也没有经过考试,是如何轻而易举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谁是他背后的保护伞?雷某负责的是华西镇民政、福彩、幸福院建设、五保、低保、救灾救援方面的工作,也就是说,他基本上一直和王某这样的弱势群体打交道,以后他会不会瞄准下一个目标,继续侵害王某这样的少女?

 

换句话说,受害人王某若不是一家三代孤儿寡母,如果是当地镇领导的女儿,雷某敢不敢这样做?如果做了,是否会受到如此轻飘飘的处罚?

 

在当今社会,基层部分干部黑社会化的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些基层公务员欺男霸女,群众敢怒不敢言,这多多少少都和当地的有关领导支持、纵容、渎职分不开。因此,我呼吁严查雷某和他的保护伞,让此事得到公正处理,给受害人及其家庭一个说法,让“依法治国”在当地不至于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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