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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问一句:掏鸟案中受贿3万的检察官,是怎么处理的?

唐山水 老唐有态度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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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轰动一时的掏鸟案再起波澜:当天下午,掏鸟案的主角,涉案大学生闫啸天的父母,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说明: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对于这个结果,不但是当事人,估计很多关心此案的瓜友们,也早有思想准备。在这里,老唐只想问一句:在这个案子中受贿3万的检察官郭某,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掏鸟案当时非常轰动,很多瓜友们感到惋惜的是,为了掏几只鸟,耽误了两个年轻人的十年青春,甚至是毁了他们的一生。对于当地公检法的某些做法,也很难理解,比如说,检察官郭某涉嫌接受闫啸天父母三万元贿赂一事。

 

在当时,闫爱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掏鸟案发生后,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某检察官郭某(该案一审公诉人)主动对他说,这个案子无论怎么转,也转不开他这个检察官(公诉人)。

 

救子心切的闫爱民,很快请郭某等人吃饭。在饭桌上,郭某提出,让闫爱民等人拿出5万块钱来运作这个案子。由于无法拿出5万块钱,最终闫家和王家凑了3万块钱交给了这个检察官。

 

让闫爱民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客也请了,钱也送了,本来以为儿子没事了,不料闫啸天、王亚军还是分别被判了10年半、10年有期徒刑。感觉被忽悠了的闫爱民,主动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从而也揭开了郭某等人受贿的黑幕。

掏鸟案闹得沸沸扬扬,余波至今未平。但是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在此案中索贿3万,引起极其恶劣影响的检察官的郭某,到底受到了什么处理,判了多少年刑?至今仍然是个未解之谜。

 

根据我国法律,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此案中,郭某向闫、王两家公然索贿,那么他在自己办理的其他案子中,会不会有类似行为?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如果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一定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出他的更多犯罪事实,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反过来说,即使郭某没有其他犯罪事实,但是掏鸟案影响巨大,他索贿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应该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不容情,闫啸天、王亚军无论怎么判,只要有法律依据,瓜友们除了惋惜之外,也没啥好说的。但是,法律更应该体现的是公平,既然闫啸天、王亚军被判重刑,凭什么影响恶劣的郭某,就不能为自己的丑恶行为付出代价?难道说,他找当事人索贿,比两个大学生掏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

 

如果郭某已经被判刑,更应该公诸于众,以儆效尤。

 

除了这些,掏鸟案还有其他一些离奇之处:

 

1.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啸天的辩护律师称:“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但是在该案中,张瑜琦为何只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2.根据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讲述,儿子被拘留时,自己打算请律师,他将这个想法在电话里告诉了办案民警丁某。在闫爱民提供的他和另一办案民警任某的通话录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请律师,确实是为了你好。”当地森林公安局为何阻止闫啸天请律师?

 

3.在2017年进行的和此案有关联的“买鸟案“中,律师提出证据,王亚军的第六、第七份证词的日期分别是2016年8月20日和2016年9月2日。众所周知,此时掏鸟案已经结束,王亚军开始服刑。当地公安机关为何向一个正在服刑的犯人进行询问?因何做出这样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违法行为,作何解释?

4.买鸟人方世博的律师再三强调,根据方世博供述,他花了320元向闫啸天买了4只燕隼,并非7只。在“买鸟案”没有审理之前,方世博父亲在多次接受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他儿子只买了4只,不是7只。这一度让闫爱民再次找到了“只数”不清的有力证据。可法院并没有采信方世博的供述,认定方世博花800元购买了7只。之后,方世博父亲也一改常态,多次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是4只燕隼和还是7只不重要了,儿子已出狱,平淡过日子最重要。”这里面有何秘密?

 

一个经典的案例,法院在判决上即使做不到滴水不漏,也要符合起码的逻辑,不能漏洞百出,侮辱瓜友们的智商。否则的话,将永远成为法律的耻辱,也很难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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