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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声明!二个月了,女辅警案二审缘何静悄悄

东窗话事 东窗话事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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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辅警案引发公众的关注度是极其罕见的。东窗君早前刊发的一篇文章,巨大的阅读量和转发量由此可见。(热文:“女辅警”喊冤!真实照片曝光
这不仅仅是因为案件涉及权贵人物,涉及大家茶余饭后乐于谈论的敏感的性问题,其实更是缘由关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3月16日,许艳的父亲鸣冤叫屈,他说,他的女儿并非敲诈,是这些公职人员“欺负”“玩弄”其女儿,他们自愿给付的青春损失费、补偿费等,“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是犯错误的,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我女儿一个人头上。他们为何这样欺负我女儿!” 
3月17日,女辅警许艳的舅舅对媒体发声,称许家为许艳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并且在未与家属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法院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许艳本人的真实意愿。


许艳家属表示,他们是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的,从网上流传判决书看,他们对许艳是否能被判定“敲诈勒索罪”存在很多疑点。

3月31日,许艳家属两位委托律师分别发声明,因无法开展实质性工作,正式退出本案二审辩护。


自此以后,再也没有看到许艳家属在媒体发声了。
@女辅警许某家属的微博3月28日发了最后一条微博后,也再没有更新。网友对此条微博也无法转发。


灌南县法院3月12日对从网上撤回一审判决书的情况说明中表示,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


从灌南县法院的说明看出,也就是说,在3月12日前,许艳已经提出了上诉,案件已在二审。
而刑事案件二审的审理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明确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中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排除“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况之外,女辅警二审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如以灌南县法院3月12日发布情况说明的那天时间起算,也就是说,该案可能在5月11日前审结。
然而,二个月过去,如今该案为何没有任何二审开庭审理的媒体报道等相关消息呢?
面对自己女儿的遭遇,许艳的父母难以言表的焦灼是肯定的。他们一定最想知道女儿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当然,公众也很想知道。



邓学平律师表示,应对舆情的最好方式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这个案件不管最终谁来辩护,我们都希望真相和法治得胜。
邓学平先生不愧是知名大律师,聊聊几句,切中肯綮,这些话说的多好啊。
且问,连云港中院的审判法官们听到了吗?能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吗?
为何连云港中院掣肘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介入?个中原因,这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常言道,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像女辅警案这种重大公共案件,我始终认为,毫无疑问其判决结果必须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案件最终走向,其实不仅关乎女辅警个人命运,更是攸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和期待。司法公正,当然应该不分高低贫富,应真实体现在每一个牵涉官民事件的法律案件中。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康德也说,世上有两样东西最使他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罕见女辅警如此案件让无数网友热议牵挂,无论何时,我们都必须守住道德良知,坚守对法治的信仰。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深入开展,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已成为高层和全社会的共识。我们不能光看打了什么标语横幅,喊出什么响亮口号,听其言更应该观其行。法治,不仅仅在文件、笔记本上和某些官员法官的演讲口号中,更在我们每一个公众的心里。
其实,看谁在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的教育整顿开展中是动真格,还是搞形式主义,表演作秀,像女辅警案等如此涉及官民案件的判决无疑是检验其法治成色的一大试金石。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女辅警案的二审改判充满乐观的期待。
大家认为如何,欢迎抛砖留言。

原创文章,图片来源微博@女辅警许某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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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顾问:丁广洲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的深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网红“奇葩法律意见书”作者,国内第一例P2P非法集资案辩护人,广东司法厅刑事律师库第一批成员。手机:1359011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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