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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今年下半年在非试点地区推开的可能性有多大?

2017-05-03 纪检监察之窗 纪检监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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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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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京、晋、浙三地的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部完成!

今天,在微信上联系了两位同学,都在检察院,或者说,都曾在检察院工作,一位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一位是非试点地区的。

先说试点地区的。

我问他:转隶以后,有何感受?

他说:借用李宗盛的歌词:转隶是场高烧,思念是紧跟着的好不了的咳!

我说:就算心里空空荡荡,也要装得斗志昂扬!

然后是,非试点地区的!

我问他:知道什么时候转隶吗?

他说:不知道,不过如果可以,我愿老死在检察院!永远!

我说:哪里有什么永远不永远,都是些糊弄人的概念!


改革又有新消息,而且是两个: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消息,一个是司法改革的消息!

这两条消息都与全国人大相关。今天,“中国人大”杂志社官方微信号:西交民巷23号,发布了两条消息,一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另一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今天,就从这两条消息开始,分析一下今年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在非试点地区推行的可能性有多大?





导语 

      检察情结一直都留着,生活却是一直向前的!

       回味过去,是为了更好地憧憬未来!

       而一味地沉溺过去,就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6月初次审议国家监察法,8月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今天上午十点整,中纪委官方网站转发了这条消息:根据计划,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6月初次审议,8月将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不少人以此认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结合前段时间三个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成立,有人认为下半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或者至少会在一定范围内推开。果真是这样吗?


是谁说过: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会全面推开?


    笔者思来找去,还真的发现了一篇文章,内容中确实提到过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会全面推开,这篇文章来源自时代周报,原题目为——反腐机构改革确定时间表 监察委试点的破与立!

      那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除了市县试点先后的不同,有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三省市试点方案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在人员接受方案,比如是否设年龄限制上,存在差异。该人士透露,十九大后,监察体制改革可能会立即向全国铺开。

      时代周报并未披露该知情人士到底是谁!

      但,就算是这位知情人士也只是说:可能!

      而且,是十九大后,可能!

      虽然说了“立即向全国铺开”,不过笔者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在今年下半年就在非试点地区推开的可能性不大!


从初次审议到表决通过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拟于6月初次审议国家监察法,是不是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在非试点地区推开的进程要加快了呢?

    让我们看看“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制定大致有提出法律案、审议、修改、表决、发布等几个阶段。但是法律有根本法(人大)、基本法(人大)、一般法之分(人大常委及其授权部门),每种法律的制定程序各不相同。

    国家监察法的地位可想而知,所以,根据“立法法”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的第27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还有,第38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因此,国家监察法在今年6月份进行初次审议,只是刚刚开始这个进程,后面的审议和程序还有很多。

  那么,一部法律从初次审议到最终表决通过大约需要多长时间呢?如果,今年6月份初次审议,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正式通过呢?

   这个不好猜测,但是可以对照参考一下,比较合适的参考就是: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因此,民法总则是去年6月份初次审议,到今年3月份表决通过,今年10月正式实施。那么,可以预料的是,国家监察法也大致遵循这个时间跨度,如果今年6月份初次审议的话,那么明年3月份应该就能表决通过,这个时间点也和之前的公布消息相吻合,2018年3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

   还有,可以预料的是: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家监察法草案后,应该会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那个时候,三个试点地区的监察体制改革以及今后的大致框架和走向就将揭开面纱,让我们拭目以待!

监察体制改革会不会在下半年就推开?

     可能性不大!

     一方面,改革需要试点地区的实践,来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既然是积累经验,必然要试行一段时间,分析一下相关的难点和关键点,以便今后在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工作和全面铺开的实践操作方面更好地推进,如今,三地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都已经确定,给出半年多的时间来实践,来磨合,是必要的,也是合适的。

     另一方面,贸然在下半年就在非试点地区推开监察体制改革,会打乱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侦防部署,毕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在年初就已经分配任务、排兵布阵,如果下半年就推开监察体制改革,会影响检察机关的部署,打乱其正常工作。

     有没有实例支撑呢?有的!

    今年 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要求全区各级院侦防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提高政治站位,以实际行动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好中央、高检院、自治区党委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实际行动拥护改革、支持改革。

    马永胜特别指出,要深刻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全力配合搞好改革,为确保改革试点圆满尽职尽责。要充分认识抓好今年办案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讲政治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上,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拥护监察体制改革。要保持昂扬的士气和斗志,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奋发有为,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马永胜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落实力度不减、节奏不变、质效不降“三个决不”的工作目标,确保“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要将今年的办案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由此看来,今年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在非试点地区推开的可能性不大!今年,估计会完成国家监察法的一审和二审工作,如果顺利,也可能完成三审工作,待到2018年3月,国家监察法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到时候,监察体制改革会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下半年不推开,并不妨碍为全面推开做好必要准备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不在非试点地区推开,并不意味着纪委和检察院就不必为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做好必要准备工作了。其实,对于纪委和检察院来说,必要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

  在地方层面,很多地方的检察院已经要求今年上半年或者今年七八月份就要争取完成全年的办案任务,为明年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做好必要准备;对于纪委而言,有的地方的纪委已经开始为接收检察院的转隶相关人员做好相关的考察和摸底工作准备,纪委的组织部、机关党委和干部监督部门已经提前在与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全面掌握拟转隶人员的全面情况,为下一步的监察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做好相关准备。

  在中央层面,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当然,既然是改革,有时难免不走寻常路,以上的论述只是一种猜测。而且,全国人大也指出:这些项目的审议时间可能视情适当调整。根据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还将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说不定,今年下半年监察体制改革就真的在非试点地区开始推开了呢,推开与否,这个真的谁也不敢打包票!



国家监察法有望规定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在今年10月份听取和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南都记者了解到,监察改革试点中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将被写入立法当中,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谁来监督监察委”问题也将在立法中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诉讼制度、司法责任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取得的进展和成效,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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