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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起诉滴滴及跳槽员工,索赔7500万元——浅析该案中的竞业限制

2017-06-02 崇州市人民法院


导语:近日,高德地图公司起诉滴滴公司以及跳槽员工,共计8起诉讼,称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竞业限制,该案持续引发关注。那么新闻事件里所涉及的竞业限制条款,你清楚吗?





事件回顾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高德地图公司起诉“滴滴”公司及跳槽员工,该案持续引发关注。高德表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内部高级经理胡先生,劝诱拉拢掌握核心机密的6名工程师跳槽,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高德公司透露,这8起诉讼,有7起源于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这些资深员工掌握高德公司商业秘密,部分人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和破坏,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此,高德公司对“滴滴”公司以及上述各前员工分别索赔1000万元经济损失,8起诉讼,共计索赔7500万元。

近日从朝阳区法院获悉,针对这8起案件“滴滴”公司等均提出管辖异议,以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阳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但均被朝阳法院一审驳回,目前“滴滴”公司等已提出上诉,相关管辖异议已移送二审法院审理。



竞业限制

 

       新闻事件称,胡先生及6名工程师集体辞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滴滴公司”,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分别索赔1000万。那么他们到底有没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呢?

首先要清楚公司有没有和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其次要看他们七人是否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条件期限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2款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高德公司有没有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据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如果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胡先生及6名工程师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则他们需应当按照约定向高德公司支付违约金,给高德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滴滴公司,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则需关注该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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