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要提醒!上海全市:正式调整!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来源:新华社、交通运输部网站

您可能错过的热点新闻

辟谣!重要提醒!事关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用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