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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上海全市:正式调整!
沪上早知道
2023-01-07
收录于合集 #最新资讯
15个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
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
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
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
删除了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罚款规定
。
来源:新华社、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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