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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2020.5.27)

  ——黑斑侧褶蛙(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金线侧褶蛙(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信息选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2020.05.27)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2020.05.2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05.29)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2020.05.29)


【相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

    林函护字〔2020〕50号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72/20200529/09330199567182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请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加强领导支持,并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支持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是推进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的重要后续工作,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各地要以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为前提,对列入禁食范围、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考虑到需要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多,特别是局部区域在养野生动物数量很大、涉及面广,特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周密部署实施

  各地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科学评估后由基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实际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把握好工作节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妥善处置过渡期,在补偿工作未到位、非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做好工作衔接,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相结合,尽可能发挥其现有养殖设施的作用,减少损失;坚持实事求是,对《技术指南》在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进行科学调整和完善,对异地实施放归自然或合理调配的活动及时进行跨区域协调,帮助基层稳妥推进各类处置工作。

    三、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对暂时不具备放归自然条件或难以短期内进行跨区域调配的,应先行移交收容或委托代养,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放归自然或调配。对确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存在疫病风险的伤病个体等,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减少野生动物种群损失。

    四、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对组织开展放归自然和收容救护等工作情况,可适当加强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保护在养野生动物进展;对公众出现的误解或猜疑,要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引导,广泛争取理解和认同;要特别关注通过网络舆论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谣生事、误导炒作等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为调研掌握各地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展,我局各派出机构将于近期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调查摸清底数、研究拟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我局将适时派出调研督导组,对重点省或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进行抽查,确保各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对久拖不决、违规操作等导致矛盾纠纷,以及造成生态危害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

  特此函告,请予大力支持。

  附件: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7日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72/20200529093015779444934/file/20200529093205959438240.pdf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经组织专家研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习性和特点,现提出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 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工作思路

  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 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 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 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 3 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 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二、分类处置方向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

  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 10 余种,其中: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约 10 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 赤麂、小麂、 野兔、 猪獾、 狗獾、 獐、刺猬等,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放归自然技术规范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六)实施放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有关各物种自然分布区域、放归点生境要求、控制密度等见附表。有关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工作方案,由养殖动物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对带病、 伤残或其他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须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条件、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和场地设施,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方法,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卫生安全。

  (一)主要方法

  1. 焚烧法: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2. 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 深埋法: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法。

  (二)具体技术要求

  1. 焚烧法处理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以选择自行焚烧处理。自行焚烧处理在远离居民区 5 公里以上,自制土法焚烧炉进行。焚烧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并对焚烧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置。

  2. 化制法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化制法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化制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自行化制处理。自行化制处理要在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 5 公里以上,自制容器进行化制处理。化制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化制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

  3. 深埋法技术要求

  一是深埋地点选择要求:(1)要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2) 深埋地点应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各类水源地、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区域或线路、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等。

  二是深埋坑体要求:(1)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2)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 米以上,要防渗、防漏。(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 米以上。(5)利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进行消毒。(6)覆盖距地表 20—30厘米,厚度不少于 1—1.2 米的覆土。(7)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8)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三是深埋后处理及巡查: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深埋后第 1 周内应坚持每日巡查和消毒 1 次,第 2 周起应每周巡查和消毒 1 次,连续消毒 3 以上,连续巡查 3 个月;巡查发现深埋坑塌陷,应及时加盖覆土。

  4. 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五、其他工作要求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须根据其处置方向切实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转作其他合法用途

  对适宜转作其他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科研单位、动物园、野生动物经营企业、药用企业、标本制作企业等与养殖企业、养殖户的对接,并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等工作,强化监管,严格要求采取检疫检验措施,防止擅自食用、转作其他非法用途或从野外非法猎捕等现象,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收容、代养及调配

  对禁食后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放弃养殖的野生动物,应由具备相应条件、能力的机构进行收容;不具备收容条件或能力的地区,可以先行委托养殖场所或规模较大的企业集中代养,再通过实施放归自然或调配给其他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为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方式,逐步消化。

  (三)严格执行科学评估论证程序

  为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各地对本区域开展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涉及物种种类多、数量大的,要研究拟订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

  (四)加强人员防护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进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五)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各地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通报,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对处置工作中需要开展正面宣传或引导舆论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附表: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技术指标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20〕15号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005/t20200529_6345516.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名录调整 

  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管理,科学增殖放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加强科学监测,强化保护宣传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8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20]10号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005/t20200529_6345592.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录》公布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目录》已正式公布。《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对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快理清各地畜禽品种情况。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明确33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各地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摸清当地的品种分布、种群规模、生产性能、经营主体等情况,为畜禽种业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 

  三、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与行业监管。要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责任落实,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规范进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资源产业化开发。落实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进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加快培育突破性畜禽新品种。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强化政策规划指导,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毛皮动物胴体经营利用行为。主动与林草部门做好衔接,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 

  四、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统筹做好《目录》宣传解读,宣传畜禽在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 

  五、积极配合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置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地方政府已出台了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理等相关政策,明确了工作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置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目录》贯彻实施情况报我部种业管理司。 

  联系人: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  周晓鹏 

  联系电话:010-59193287

  电子邮箱:zysxz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005/t20200529_6345586.htm

  为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织整理、汇编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包括现有33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共计897个,其中,17种传统畜禽品种848个,16种特种畜禽品种49个。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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