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2020.5)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在淀山湖畔设立的禁渔期告示牌(摄于2020年5月)
【信息选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2020.05.27)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2020.05.27)
【相关】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农法发〔2020〕2号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005/t20200528_6345492.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法发〔2020〕3号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005/t20200529_6345510.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的“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中办、国办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最近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具体安排。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省级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改革加快推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相比,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对改革要求理解有偏差,队伍整合不到位、职能整合不准确;一些地方仅完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三定”规定尚未印发,人员划转尚未到位;基层普遍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装备条件保障不足;大量新进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或改革前未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不会、不愿执法办案。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对全面准确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能力提升行动的目标要求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要聚焦执法办案主业,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够强、执法办案水平不够高、执法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条件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加快补齐办案短板、筑牢制度基础、强化条件保障。
通过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经过3—5年努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含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队伍,下同)实现执法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执法制度机制更加完善,执法保障措施基本落实,执法办案能力明显增强,为农业农村农民保驾护航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三、全面完成能力提升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队伍,完善执法体系。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完成挂牌,2020年底前全部印发“三定”规定,由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按照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合理确定机构编制,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及时划转现有执法人员,保持队伍稳定,坚决防止因改革出现执法“空档期”。厘清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明确执法责任。
(二)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评价和考核监督等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落实政策,保障执法条件。贯彻中办、国办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执法保障,建立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关于保障经费投入的有关要求,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尽快制定本地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执法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新进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省、市两级执法培训覆盖面分别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执法人员总数的10%和50%,把培训考试情况作为执法证件核发的基本条件,使执法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技能竞赛、“执法标兵”评选、执法大比武活动,加快提升办案能力,培养执法能手。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命名的窗口和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
(五)强化办案,加大执法力度。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探索建立执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省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发布农业行政执法优秀案卷和文书。在抓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动植物卫生、渔业(长江禁捕)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查配合、案件移交移送。以省级为单位探索抽调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协助指导实地办案,发挥传帮带作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加强党建,铸就执法之魂。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党组织,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党建与执法工作互融互促,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到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建铸魂补钙、强身健体重要作用,为执法工作提供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保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正风肃纪,奋力担当作为,严抓政风行风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四、切实强化能力提升行动的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把能力提升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能力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推进。坚持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将能力提升行动的目标和内容渗透到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办案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同向发力,同步推进,常抓不懈。
(三)加强创新实践。拓展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模式。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将能力提升行动引向深入。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采用多种方式,深入报道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的丰富实践、先进典型,引导各地互学互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