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六年坚守! 樱木琢磨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手记

君达律室 君达律室 2022-03-24

2019年11月8日,在距离被抓获整整六年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日本名古屋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樱木琢磨被判无期徒刑。樱木琢磨已于11月18日提出上诉,期待二审的公正审理。


樱木琢磨(左二)与其家人


时年70岁的樱木琢磨自2013年10月31日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抓获以来至今已有6年多。案件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均用尽退回补充调查期限。


大约历经1年之后,才有2014年8月26日起一连三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开庭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十次!


从被抓获到今天宣判,共历时6年多,樱木琢磨从半白头发变满头白发,牙齿脱落了大半,在里面也没有牙医补牙齿;最近半年的每一顿饭,都只能用馒头浸温水发泡后才能下咽;今年5月住院三周接受腹肠治疗手術。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部分)


年纪日见衰老,身体衰弱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一直在精神上鼓励他,千万不能认输,馒头浸温水发泡下咽也要坚持下去,身体更要加强锻炼,叮嘱他坚持每天在看守所仓内走路,让他最少每月寄一封信给我和家人。


而2014年8月26日开庭前我基本上每两周会见他一次,和他讨论案情和法律问题;2014年8月26日开庭后这5年,我坚持每一个半月一次和他会见的频率,每次2-3小时,主要就是倾听他说,偶尔和他争论问题。其实就是有意识让他的语言功能不要衰退,保持思维的敏捷性,也为了向他表明他并不孤独,仍有人和他一起在坚持!


6年来,他寄给我的信不少于44封,信的厚度已超过20厘米高,内容涉及案情、法律、家人和朋友、处分个人财产等,信里面也有很多他在里面的人生感悟。



樱木琢磨在看守所中手写的信件(部分)

01

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案,我将案情和控辩双方观点简单介绍如下,也欢迎大家加入对案件的讨论。


一、案件背景:源起尼日利亚骗局


1992年,本案被告人樱木琢磨受邀请到尼日利亚投资,落入了国际闻名的“419”诈骗圈套,截至1993年共被骗取了20多万美金的保证金。2009年,尼日利亚人GEMADI HASSAN主动联系樱木琢磨,表示可以帮忙追回欠款,到此时,在20多年的利息、通货膨胀等等因素影响下,债务已经高达70.1万美元。


2013年10月,HASSAN通过邮件发送了尼日利亚高等法院判决以及联合国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给樱木琢磨,告诉樱木琢磨多年的追讨终于有了成果,只要当面签署了这些文件就可以拿回欠款。


2013年10月29日,樱木琢磨应HASSAN的邀请来到中国广州签署文件;30日樱木琢磨签署了官方文件,并做了个顺水人情帮HASSAN携带鞋子样品回日本给HASSAN在日本做鞋子生意的妻子;31日上午在广州机场海关,樱木琢磨替HASSAN携带的箱子被海关执法人员查出藏有3289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樱木琢磨于同日被拘留。


2014年8月26、27、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否“明知”为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点中对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主观“明知”的具体认定,《座谈会纪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公诉人观点:樱木琢磨对涉案毒品是“明知”


对于樱木琢磨是被蒙骗而运输毒品,其来广州的真实目的只是为了签署文件拿回自己追讨了20多年的欠款这一事实,公诉人提出了异议,公诉人认为樱木琢磨对于自己携带的行李箱里有毒品这个事实是存在主观明知的。


公诉人指出樱木琢磨此次广州之行存在诸多疑点,为了追讨这笔延续20多年的债务的目的并不能让人信服。


樱木琢磨从来没有见过HASSAN为什么就相信这个人可以帮忙追讨债务?樱木琢磨为什么会相信联合国官方机构会为个人债务出具证明?在广州一个普通酒店且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正式文件是不是太不正式了?樱木琢磨作为一个议员,曾经还做过生意,为何还是这么容易相信他人?


之前因为追债事宜已经几次被骗,作为一个有出国经验、社会生活经验丰富的议员,早就应该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为何这一次依然落入骗局……

四、辩护人观点:樱木琢磨对涉案毒品不知情


辩护人在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樱木琢磨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明知”的任何一种情形。


首先,樱木琢磨按照正常程序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过海关。在机场碰到海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非常配合,表现自然,没有任何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行为,关于行李的来源去向也都据实交代;其次,查获的毒品藏在鞋子底部还有行李箱夹层确实隐蔽,但整个藏匿毒品的行为均不是樱木琢磨实施的,他拿到箱子时藏匿行为早已完成,他是完全不知情的;最后,樱木琢磨在本案中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他到广州的食宿都是自掏腰包,完全不符合运输毒品犯罪高报酬的特点。


因此,辩护人认为樱木琢磨对于自己携带的行李里面藏有毒品这一情况是完全不知情的,不存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形,本案发生的真实原因就是樱木琢磨被GEMADI HASSAN蒙骗,其迫切希望能够追回债务的心理被人利用,他落入了一个为他量身定制的圈套。


五、庭审焦点以及辩护难点分析:

国情差异背景下的个人主观认知判断


通过公诉人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发现公诉人在认定樱木琢磨主观犯意的时候,并没有真正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公诉人的这些疑问看似是从常理、一般社会经验等方面来分析樱木琢磨主观认知中的不可信之处,但这些所谓的“常理”、“社会经验”不可否认都是中国式社会经验,而没有去具体分析一个日本老人在日本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了七十多年所积累的,到底是一种怎样的阅历和生活经验。


怎样让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不要用我们中国式的社会经验来判断一个日本老人的主观认知,这是辩护人在本案辩护中感觉到最难,但也是最关键的一点。


樱木琢磨在法庭上说过,在日本基本上看不到伪造的官方文件、法院判决,因此他对于HASSAN发送给他的制作精美、正式的官方文件、法院判决是非常信任的,认为自己多年的追讨终于有了结果,因此才兴致勃勃来到广州签署文件期待拿回欠款。


根据日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伪造公文罪的规定:“以行使为目的,使用公务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印章或者署名伪造应由公务机关或者公务员制作的文书或者图画,或者使用伪造的公务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印章或者署名伪造应由公务机关或者公务员制作的文书或者图画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


辩护人为此也专门咨询了日本的执业律师,该日本律师告诉辩护人“伪造公文罪在日本刑法的犯罪类型里面属于相当重的一类罪,而且在日本,伪造的官方文件并不多见,一般人通常不会去怀疑自己看到的官方文件是伪造的。”


除了对于官方文书的高度信任,樱木琢磨及妻子均是基督徒,按他妻子的说法,樱木琢磨从来不说谎,容易相信别人,他的同事对他的品格也有着高度评价,还专门出具了书面文件,在身为议员的18年里一直深受选民的爱戴,因此也才能一再连任。


樱木琢磨说过“我确实是容易相信别人,我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这样,我也是这样教育我的小孩的,随时要去担心被骗,这样根本就不是生活”。


辩护人必须要指出,在一个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跨国运输毒品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唯一依据仅是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而被告人是一个70多岁的日本老人,其从未来过中国,是一个具备一定身份地位的市议员,有着不错的收入和幸福的家庭。


辩护人提供了其多年来追讨债务的凭证以及此次来广州前和HASSAN的往来邮件、和妻子的短信记录等等证据证明他来广州的目的只是为了签署文件拿回欠款,之所以行李里有毒品完全是受到蒙骗被人利用。


在这样的情形下,认定其是否被蒙骗应该更加慎重的去考察被告人的生活环境导致的主观认知差异;在对被告人的具体背景信息调查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更应该慎重的去判断一个自己可能无法全面了解的外国人士的主观意识;在仅凭一个主观方面的判断就可能剥夺一条鲜活生命的时候,应该更加坚持对于人生命价值的尊重。


也许有人会反驳,日本社会真的就如此单纯?真的就这么容易相信一些官方文件吗?真的就会相信一个从未见面只是通过邮件联系达四年之久的人会帮助自己追讨债务吗?


辩护人无法对一个社会的整体状况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辩护人认为,樱木琢磨从小耳濡目染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造就了其容易相信他人的个性。


在本案中,他确实是被HASSAN蒙骗才会携带毒品的可能性是大大存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来证实这一点。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公诉人如果不能提出确实证据来否定种种证据所证实的樱木琢磨是被蒙骗的这一事实,那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疑罪从无”的原则运用上体现“存疑利益归被告”,就应当认定樱木琢磨是无罪的。


六、结语:人是终极价值


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文精神是一个外来语,其本身并没有严格的界说,我们姑且可以假定其为一种对于人的关注和关怀。


现代法律的固有属性中早已添加了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这一内容,现代法治的力量不仅仅体现于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更体现于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中所包含的对于个体的权利保障,人文关怀已经成为践行法律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仅靠枯燥的法律条文没有办法对丰富多彩的人性作出合理解释,人的个性无法被抽象化、定量化,因此我们必须从人的个性及人文要求等方面来实践法律。


如何能将法律中蕴涵的人文关怀精神惠及每一个普通的个体,最直观的方式就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多一些倾听,多关注每一个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不要用固有思维否定个性的存在,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真实的故事,让人文精神能够照亮真正的法律之路。


                                                  樱木琢磨辩护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陈伟雄

     

广州总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楼

日语专线:(+86)20-3878 3498

东京分所:

地址:

东京都港区西新桥1丁目20番3号虎之门法曹大厦7011号室

电话:(+81)3-3597 595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