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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出现大量“揭发粗暴执法”的视频,之前也常有有公知煽动糊涂虫拍摄执法行动,号称这是“促进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而且“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现在公安部也在鼓励这种行为了。

这是胡来!

本文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很反对这种煽动的做法,因为认为拍摄执法行动是“促进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的讲法本身就是在暗示中国的执法不文明、不开明、不严明、不透明,这显然是误导和缺乏严谨论证的。事实上中国的执法已经足够文明开明严明透明了——你见过哪个国家的老百姓殴打执法者而得以善终的比例大于中国的?你见过哪个国家在老百姓在网上污损执法者而被惩罚的比例小于中国的?执法的问题可以提,但不良暗示和存心煽动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公知号称拍摄执法者行动“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我认为这是造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提纲协领的,不可能规定得这么具体;此外宪法不是时时刷新的,而老百姓具有普遍的拍摄能力是自媒体时代的事情,是智能手机等设备普及的结果,所以宪法不可能有这样的说法。

果然,我们可以找到的与此事沾边的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这也是公知们列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个条款分为三段,其中第一段是讲老百姓一方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们逐个要素分析——

1、这个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那么你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引用这个条款,对吧?所谓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那么请问在执法行动中,有充分的条件来完成这个要素的验证吗?难道你会掏出身份证或别的什么证件告诉执法者:“你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要监督你了、我有这个权利”,你会吗?即便你会,难道这不已经构成对执法者的干扰了吗?人家忙着干活,谁有闲心给你扯这个淡!另外公民不但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人家执法者不让你拍、你就不能拍,因为你有配合执法的义务!

2、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当然,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当然欢迎批评和建议;我们姑且认为拍摄是实现批评和建议一种途径;

3、对……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当然,理由同上;可是问题是你拍摄的东西去哪里了?是交给“有关国家机关”了吗?绝大部分发上网博取点击了吧?所以这种公开上网发布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4、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个事情当然需要查证后才能确定,但明显的事实是传播到网上的东西(尤其是视频)往往是掐头去尾的、甚至是经过剪辑的,这本身就是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因为你已经误导了观看的人!

所以在四个要素中,拍摄执法行动至少在三条中是不合法的或者有嫌疑的、至少是不可行的,引用宪法为拍摄执法行动站台是没有意义的。

甚至拍摄执法行动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实际行动中也有诸多不便和限制——

问题的关键在于拍摄执法行动都是近距离拍摄——那当然,你在深圳拍北京的执法、那没人管你,你在深圳南山区拍深圳龙岗区的执法、也没人管你,你在十楼拍地面的执法、也不大有人管你。对吧?一是没有构成干扰,二是你那破手机焦距不行、执法人员也没闲心搭理你,三是即便你有高级的拍摄工具、但执法人员也不大会注意到、所以构不成矛盾。

可是近距离拍摄会带来很多问题!

我可以拿一个敏感程度远低于执法行动的事情来说明这个道理。

常看我文章的网友都知道我是一名质量专家,经常给企业讲管理课程——很多企业在培训中会小心翼翼地问我:师老师、你的课程可以拍摄吗?

其实不能拍摄是培训中的缺省设置,除了课程版权问题之外,还有就是会对老师上课构成干扰:有了摄像机、老师的走位就多多少少要考虑机位;而且有些老师严重地晕镜头——我帮一家培训机构录制课程视频得到的数据:以五分钟一集为例,我一天可以轻松录二十集、而且基本一把过,但是有的老师一天只能录三四集。

所以你可以设身处地想想,执法行动中周围布满了摄像头,执法者内心会有什么样的压力,而且执法行动也因晕镜头等干扰而可能会走样。比如城管和非法小贩的对峙中,没有围观和拍摄的话问题就单纯的多;有了围观和拍摄就或多或少出现了面子问题——双方都是人嘛!再比如有人登高或劫持人质提出什么要求,不满足的话就跳楼或撕票,没有围观或拍摄的话处置起来就单纯很多,有了围观或拍摄的话就会让问题复杂得多,因为无端产生很多变数——这难道是你希望的吗?

更为敏感的是,很多执法行动本身附带有信息安全问题,而拍摄行为破坏了信息安全。比如警察在抓捕一个犯罪团伙,那么其同伙就很有可能混在拍摄者中偷听警察的布置和通话、给别的同伙通风报信。另外有些信息的透露会对后续的执法或侦破造成障碍,那么这种拍摄完全就是添乱。比如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侦破过程就是不公开的,有些法庭就是封闭的、美国甚至习惯于用绘画的方式描述法庭——

台湾省白冰冰的女儿被撕票也是典型的案例——

1997414日,台湾艺人白冰冰16岁的女儿白晓燕在去上学的途中被绑匪劫持,勒索500万美元。白冰冰报警。然而此事被无良媒体大幅度报道(包含拍摄)、甚至跟踪拍摄乔装出租车的警车,最终激怒了匪徒,他们对白晓燕拳打脚,白晓燕肝脏破裂、腹腔内出血身亡。

白冰冰当时对媒体哭诉哀求的场景令人唏嘘愤怒!

香港游客在菲律宾被劫持案也有类似的情况:2010823日,一辆装载25人(包括22名香港游客)的旅游车在菲律宾马尼拉被劫持,晚740分左右,菲警方实施突击解救行动,香港游客86伤——案情复杂和激化的原因除了菲律宾警察的无能之外,媒体疯狂现场拍摄报道、导致警方行动被劫匪通过电视得知也是重要因素。

菲律宾总统阿基诺谈及此事的笑容激怒了很多人,菲律宾警察也在事发地微笑留念——我就不明白爱拍摄的脑残怎么就这么多!

比执法信息安全更值得让人担心的是执法人员本人信息被泄漏而导致被犯罪分子报复,所以我们发现各国特警执勤时通常要遮掩面部,虽然这样会使呼吸不畅——

即便下班、落单的特警对付得了报复,可特警的家属通常没有这个本事!

可是现在的可笑的现实是犯罪嫌疑人会打马赛克、执法人员反而隐私无法被保护——

这导致执法人员因此蒙受了更大风险,最后受害的是谁?还不是我们这些守法的人?这个道理很难懂吗?

归纳一下:拍摄执法过程的主要害处——

1、影响执法过程

2、破坏信息安全

3、威胁执法人员

所以拍摄执法行动的缺省的规定是不可以、要拍必须要获得执法者的同意。

那些煽动拍摄执法行动的公知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利害关系。所以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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