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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伟:论《英烈保护法》

2018-04-29 东方思想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了,将在201851日生效——

这个法律的首次提请审议是在20171222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第二次提请审议是在2018425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然后很快得到了全票通过。

主要的条文有——

1、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2、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3、关于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4、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

5、关于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

6、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这个法律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近年来有人猖狂地肆意曲解、侮辱、攻击英烈,包括袁腾飞、炎黄春秋、洪振快、李开复、作业本、加多宝等等等等,此外这两年精日现象不时恶流涌动。虽然绝大多数相关的官司、论战都是以人渣的失败而告终,但处理结果畸轻,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

所以有人想到制定相关的法律以强化处理的依据,这才有了《英烈保护法》出台。

这看上去似乎是个好事情,这种立新法对付新问题的方式也是很有网友的想法,至少处理起来思路和依据清楚很多了。

然而我对此深表担忧——这不是最佳的方式,因为是被动的、消极的、防守的,甚至是懒政、是不作为!

理由如下——

虽然之前的法律中并无具体保护英烈的条款,但只要愿意,一定可以找出可用的条款,比如寻衅滋事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罪等等就完全适用,主要看愿不愿意这样做了——之前没有特别具体的条款很正常,毕竟法律是抽象的、滞后的,事事都要找到精确具体的规定其实是不作为,这对国家不负责、这对守法公民不公平。

比如刑法中对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这样写的——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显然手段有的是,看我们态度是否坚决了。

退一步讲,哪怕之前的法律无法用以保护英烈,但这个问题明显是敌我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候需要做的是坚决斗争、痛打落水狗而非搞什么费厄泼赖,要知道现在民怨沸腾、朝野俱怒,还不出手等什么?等法律定好再出手就晚了,因为法律不处理之前的事情。这等于鼓励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设计精巧的犯罪方式以逃避处罚,最后导致我们防不胜防,法律客观上成了坏人的保护伞——我们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

法无禁制皆可为当休矣!

说得更加简单一些,是不是狗来咬你的时侯你不去打狗,反而开始查法律、找允许打狗的条款?这不荒唐吗?这样的活该被狗咬死——因为你即便查到了允许打狗的条款,可能还会有人挑刺:你为什么拿棒子打狗?法律允许打狗,但没有规定打狗的方式嘛。所以你还是不能打狗!

法律是干什么的?说一千道一万,无非是维护国家政权、增进社会公平。有违这些原则的法律是怂货、是赝品!

法律的怂不是一天两天了,比如今年大年初一山东前律师禚宝伟辱骂黄旭华院士,激起众怒,结果这厮仅仅拘留十日、罚款五百!

2017年在红黄蓝事件中恶毒攻击解放军、传播轮子谣图的李娜仅仅自称耿直就过关了,甚至不久后新华视点为其大张旗鼓地庆祝生日——

你说这上哪说理去?

更离谱的事情还有——

而那些多次攻击毛主席的袁腾飞之流得到了什么处理吗?

所以啊,法治当然是我们需要的,同时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死板地拘泥于法律条文是自缚手脚,司法机关要牢记自己的使命、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治好坏的程度不是由法律的多少决定的,我们关心的是法律是否起到了该起的作用。

当年刘邦进关中,约法三章而已: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很简单但很有效,当然是很好的法律——

再强调一下,无法有效快速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是个怂货!

就在《英烈保护法》通过的当天,有人在微博上嚣张地咒骂毛岸英烈士和邱少云烈士——

请问这种人该不该立即处理?

按照法律原则是不可以的,因为《英烈保护法》在201851日生效!

看到了吧,凡事死板地依靠法律是自缚手脚,得利的将是法律党和坏人,受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

事实上保护英烈是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高度远远高于法律。

我相信《英烈保护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然而却生生地将保护英烈这种毫无疑义的问题从道德的高度降低到法律的高度,请问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退步?

所以,我对这个法律的通过表示喜忧参半!

事情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感谢您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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