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券基础制度的严谨性…
有时觉得,写公众号真的能学习很多知识,各种盲点,今天又学习到了一个好东西。
开始吧,看了这个事,觉得律师胆子真大,居然敢玩文字游戏。等到后面发文后,后台有人留言,说有公开解释的。才发现,原来不是那么回事,自己是个法盲规则盲。
看了后台大家的纷纷留言,原来这种解释还不少呢:
民法典有:
交易所规则解释文件也有:
果然自己是个法盲规则盲啊,要多学习啊。
今天发了这个,感慨蛮多。之前以为是市场在恶意突破监管规则,后面就发现,是基础规则一开始就有问题,然后下面市场就麻木执行这个有问题的制度,就衍生出市场一堆一堆的争议,奇谈怪事,民意汹汹。还是那句老话,上梁不正下梁歪啊。
现在对这个事重新定义:
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吗?包括!
发行人和律师有没有违规?没有!
公司债50%比例是不是太低了?是!
50%干死另外50%搞不搞笑?搞笑!
就是这么回事。
其实,压力现在传递到制度上了。
这个50%的比例也太低了,然后又加上这个“以上包括本数”的法律解释,造成了“一个50%”干翻另外一个50%”的尴尬局面。此外,规则和基本生活常识背离的情况下募集说明书又不肯过多解释,也造成了市场普罗大众的误解市场有汹汹民意,也不稀奇,也很客观,也很能理解。
就搞出了市场悲剧。
通过这个案例,要理解一个很普遍很常见的事:
上面乱一点, 缺一点, 坏一点, 模糊一点。
下面乱一大块缺一大块坏一大快模糊一大块。
基础制度还是应该更严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