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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逼啊,不但索取贿赂,还收黑钱买奥园、融信地产等公司债券?

债市评级 2023-02-13

牛逼啊,不但索取贿赂,还收黑钱买奥园、融信地产等公司债券?果然买这种债券是要收黑钱的?


张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案  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号(2022)沪0113刑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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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6浏览次数115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清,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浦发银行总行私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5.37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张某实得153.3万元用于个人归还房某及日常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星和结构化债券投资”“上海证券海银心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浦兴年年利”等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按照其领导浦发银行总行私行部产品管理处副处长鲁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为鲁某的特定关系人刘某1谋取利益,提出让上述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公司购买刘某1所指定的奥园地产、融信地产等公司债券,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刘某1给予的贿赂共计22万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天风证券天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投资顾问的天风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某索取贿赂。张某通过其朋友王某在北京市XX酒店收取现金共计8万元。

3、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赞晨结构化债券投资”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管理人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总经理郭某1索取贿赂。张某两次通过其朋友刘某3前往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收取现金共计50万元。

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景睿信合诚强债结构化债券投资”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投资顾问的北京XX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索取贿赂。张某通过其朋友魏某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附近收取现金37万元。

5、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天弘浦盈弘进”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刘某2索取贿赂。张某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一饭馆内收取刘某2给予的价值共计6.3万元的京东购物卡。

6、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找到浦发银行相关金融产品的合作机构东兴XX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张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部总监田某、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部高级经理李某1,以浦发银行举办业务研讨会的名义,向上述三家公司索取贿赂共计82.071万元。扣除会议支出后,张某实得30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0月8日主动至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谈话期间,供述了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审查起诉期间张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力某出具及提供的《张某主体身份材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员基本信息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职务续约变更记录》、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处处室职责、产品经理岗(创新)岗位职责;营业执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建立上海发展银行的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批复》;证人刘某1、冷某、何某、吕某的证言及提供的聊天记录、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相关产品合同;证人陈某、付某、赵某、王某、鲁某的证言;证人申某、郭某2、刘某3的证言、证人郭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交通银行交易记录、相关产品合同;证人李某2、魏某、杨某的证言、张某民生银行账户明细、相关产品合同;证人刘某2的证言、相关产品合同、天弘基金提供的《会议服务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张某、田某、李某1、路某的证言、相关产品合同、东兴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内部报签稿纸、立项请示、供应商选择确认表、会务服务协议、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会务服务合同》记账凭证、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会务服务协议、业务回单、签到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账户明细;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第六审查调查室出具的《案发经过》《关于张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查扣文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浦发银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行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获钱款均应计入犯罪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对本案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退出部分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玉东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孙庆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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