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43)《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中社学人 2022-09-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马列微讲堂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88—90页


主讲人:吴霜




写作背景




       这是国际工人协会在1869年夏季筹备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时关于废除继承权问题的讨论总结。由于1869年6月由巴枯宁在日内瓦创建的“社会主义民主同盟中央支部”坚持要求将继承权问题列入国际工人协会巴塞尔代表大会议程,妄图把无政府主义的纲领强加给大会,改变“国际”的革命纲领路线。1869年7月20日,总委员会讨论继承权问题时,马克思作了重要发言,8月初又为总委员会写了这篇报告,作为关于继承权问题的总结。





主要内容




       第一,揭示了继承权的实质。继承权就是“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拥有的权力,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果实的权力”。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来说,继承权就是死者给继承人以剥削的权利。继承本身并不产生剥削的权力,只是具有这种剥削权力的人的更换,继承法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一种结果,是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得出的法律结论。

       第二,指出了消灭继承权的途径。由于继承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因此,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继承权就会自行消亡。无产阶级的目标,就是消灭产生继承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的力量废除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用革命的暴力实现这一点。

       第三,批判了巴枯宁所鼓吹的废除继承权的谬论。马克思指出巴枯宁鼓吹“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同四十年前圣西门的信徒把继承权看作社会组织的经济原因一样,不仅不能消灭私有制,还会使工人阶级偏离真正的攻击点。巴枯宁的谬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

       第四,阐述了在私有制继续存在,工人阶级有了足够力量的过渡状态的社会中,对继承权问题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比如更广泛的征收遗产税、限制遗嘱继承权等。





当代价值




       文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继承法不是现存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因,而是结果,我们要同原因而不是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这首先告诉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要分析清楚什么是原因,什么是结果,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把结果说成原因根本上解决不了问题。其次,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产生有其社会经济原因,同时法律的发展也应跟随经济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当前,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历史发展来看,在解决公平与共享问题,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时还是要依靠良法之治,并且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各方面法律制度与规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