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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175)《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第三十六章

中社学人 2022-09-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葛倩倩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五篇第36章 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第671—692页)。


研读笔记:葛倩倩


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是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也就是资本增殖,从而产生利息,同商人资本是孪生兄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并且特别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结在一起的。然而,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时期具有特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高利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同小生产,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

(一)超过生产者最必要的生存资料(即后来的工资额)的全部余额,在这里能够以利息形式被高利贷者所侵吞(这部分后来表现为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高利贷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把货币财产集中起来。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样一些所有制形式,正是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以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建立着政治制度。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高利贷同消费的财富相反,它本身作为资本的一个产生过程在历史上是重要的。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财产促进了不依赖于土地所有权的货币财产的形成。产品的商品性质越是不发达,交换价值越是没有占领生产的全部广度和深度,货币就越是表现为真正的财富本身,表现为一般财富,而同财富在使用价值上的有限表现方式相对立。货币贮藏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货币贮藏只有在高利贷中才是现实的,才会实现它的梦想。货币贮藏者所要的,不是资本,而是作为货币的货币;但是通过利息,他把这种贮藏货币为自己转化为资本,转化为一种手段;但是,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高利贷的真正的、广阔的和独有的地盘。每一笔在一定期限到期的交款,如地租、贡赋、赋税等等,都必须用货币来支付。

(二)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就是生息资本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总的说来,在现代信用制度下,生息资本要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条件。高利贷本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还摆脱了一切旧的立法对它的限制。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就生息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要素来说,它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决不在于这种资本本身的性质或特征。区别只是在于,这种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货币贷出者相对立的借人者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因此,现代信用制度创始人的出发点,并不是把一般生息资本革出教门,而是相反,对它予以公开承认。这种反高利贷的激烈斗争,这种让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要求,只是这样一种有机创造物的先声,这种有机创造物以现代银行制度为形式创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这些条件。现代银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并把它投入货币市场,从而剥夺了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另一方面又建立信用货币,从而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货币一一贵金属形式的货币一一仍然是基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来说永远不能脱离这个基础。第二,信用制度以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我们已经知道,商人资本和生息资本是资本的最古老形式260。但是,生息资本自然而然在人们的观念中表现为真正的资本的形式。在商人资本中存在着起中介作用的活动,而不管把它说成是欺骗,是劳动,还是别的什么东西。相反,在生息资本中,资本自行再生产的性质,即自行增殖的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却纯粹表现为一种神秘的性质。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275。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地重新对它进行剥削,高利贷是保守的,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越来越悲惨的境地。货币财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来发展这一事实,就高利贷资本来说,意味着它是在货币索取权的形式上拥有它的一切索取权的。

(三)中世纪的利息"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反高利贷的法律是理所当然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陆人贫穷困苦的境地。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调节的。如果货币贷放者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么,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货币贷放者的口袋里。

(四)教会由禁止取息得到的好处:教会禁止收取利息,但不禁止在应付急需时出卖财产,也不禁止在一定时期内,在借款归还以前,把财产抵押给货币发放者,使他们在占有期间能够作为贷款的补偿使用这种财产。

编辑:葛倩倩  审核: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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