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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180)《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四十四章至四十五章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高晓娟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六篇第四十四章至第四十五章(p835-873)
研读笔记:高晓娟
第四十四章 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最坏土地产生级差地租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在较优等土地的连续投资上,劳动生产率低于最坏耕地时,它所产生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成为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这个生产价格比原来由劣等土地决定的生产价格还要高。这时,劣等土地相对地变成较优等土地。
第二种情况:当在同一劣等土地上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初次投资的劳动生产率时,初次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仍然是起调节作用的社会生产价格。这时,追加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会转化为级差地租。
第三种情况:当在同一劣等土地上追加投资的效益低于初次投资的效益时,追加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变为起调节作用社会生产价格。这时,初次投资就相对地产生出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
由此可见,较好土地追加投资的效益,可能低于劣等土地的初次投资效益,在劣等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必然产生出不同的效益。劣等土地能够产生级差地租的主要原因是对土地连续投资所产生的劳动生产率不同。
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一、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所产生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土地所有者对于他的土地,不论是优等地或劣等地,总要取得一定的地租,否则,他宁愿让土地长期闲置,也不肯让别人无偿使用。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土地为地主所私有,因此不论租种上等地或者租种土质最坏的地,地主都要收取地租。这种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论租种好地坏地都绝对必须交纳的地租,马克思将其称为绝对地租。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绝对地租来自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绝对地租理论虽然否定了级差地租理论的假定前提,但是没有否定级差地租本身的规律。二、绝对地租的形成和来源(1)区分农产品的价格和价值: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绝不等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出售农产品能够获得转化为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2)实现条件:①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②农产品的价格即使超过了生产价格,只要不超过价值,还可以继续上涨。③农产品所以会高于生产价格出售,只是由于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存在。④不是产品价格昂贵造成了地租,相反是地租造成了产品价值昂贵。(3)绝对地租量的界限:农业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条件,农业资本构成比社会平均构成低得越多,剩余利润就越多,从而转化为绝对地租的量就越大。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者高于社会平均的构成,那么,绝对地租就会消失。三、绝对地租和垄断价格马克思说:“我们必须加以区别,究竟是因为产品或土地本身有一个与地租无关的垄断价格存在,所以地租才有垄断价格产生,还是因为有地租存在,所以产品才按垄断价格出售。”从这里,可以看出地租与垄断价格是有很大关系的。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地租,不是级差地租,而是绝对地租。那么,绝对地租与垄断价格是什么关系?就绝对地租与垄断价格的关系来说,是绝对地租产生垄断价格,而不是垄断价格产生绝对地租。要注意,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到的“垄断价格”与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价格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这种垄断价格不仅高于生产价格,而且也高于价格。而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垄断价格”指的是由于绝对地租的存在而形成的与农产品的价值相一致的价格。马克思把由于土地所有权存在,在农业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绝对地租,使农产品按其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的价格,称为垄断价格。另外,绝对地租产生垄断价格并不违背价值规律。从全社会来看,商品的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还是相等的。马克思指出:“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它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