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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181)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四十六章至四十七章

中社学人 2022-09-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曹珊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七篇第四十六章和第四十七章(第874—919页)。


研读笔记:曹珊





第四十六章 

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


在第四十六章,马克思对建筑地段和矿山地租、土地价格进行了说明。

对于建筑地段的地租,马克思指出建筑地段的地租在实质上与农业地租无异,建筑地段的地租区别于农业地租的特点有三方面,第一,土地位置对地租具有决定性影响;第二,土地所有者并非像产业资本家一样对于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而只是被动地利用社会进步;第三,垄断价格占有优势。人口的增加以及在土地上投资的不断增加都是导致建筑地段地租上涨的重要原因。马克思也分析了建筑投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获得房租而是在于取得地租。矿山地租和农业地租的决定方法是一致的,垄断价格对地租具有决定作用。

对于土地价格,马克思从地租与土地价格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马克思首先分析了地租的实质,即“把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贡赋”,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一部分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这种情况经常被资本化的地租——土地价格所掩盖。马克思指出“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人、民族、全部社会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受益者。消灭土地私有制这种“荒谬”的生产关系,才能消灭地租。

其次,马克思对土地价格进行了分析。地租是由土地量和利息率决定的,地租与土地量成正比,与利息率成反比。第一,土地价格可以在地租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利息率下降,二是因为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的增长。第二,土地价格可以因为地租增加而提高。地租可以因土地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增加,在土地产品价格没有提高时地租也可以增加,在土地产品价格下降时,地租还是可以增加。第三,使土地价格提高的不同条件,可以部分地发生竞争,部分地相互排斥,并且只能交替地发生作用。通过以上分析,马克思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不能从地租的增加、土地价格的增加直接得出土地产品增加的结论。

最后,马克思批判了“所有对极差地租有所论述的经济学家“,他指出,“这些经济学家都不去研究地力枯竭的现实的合乎自然规律的原因,而认为——在一块空间有限的土地上,并不是任何数量的资本都可以投入。”马克思指出,土地作为生产工具,与机器使用就会磨损折旧不同,土地只要处理得当就会不断改良。对土地进行连续的投资是会有成果的,能够带来利益,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但需要承认的是,对土地连续的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情况也可能出现。



第四十七章 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


在第四十七章中,马克思用五节分别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地租的相关错误观点,分析了历史上资本主义以前地租的三种形式,论述了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导论。马克思指出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分析地租上的困境是由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离开生产关系分析地租“说明农业利润为什么会超过平均利润,不是说明剩余价值,而是说明这个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额的剩余价值。”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配第、康替龙这些距离封建时期较近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他们将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一般的正常形式,他们不能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正确分析土地所有权是如何将“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从资本手里夺走。”接着,马克思指出重农学派与“老的经济学家们不同”,他首先肯定了重农学派区别于“真正庸俗经济学”重商主义那种粗浅的现实主义的正确观点。重农学派认为“地租就是剩余价值借以存在的唯一形式”,他们将农业资本视为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最后,马克思批判了德尔、帕西为代表的了较近的经济学家“好像地租不是由农产品的价格产生的,而是由它的总量产生的,因而不是由社会关系产生的,而是土地产生的”的庸俗观点,指出产品总量的增加并非是剩余价值的增加。马克思认为“从布匹减去货币!余额就是地租”是愚蠢的观点。

第二节劳动地租。从这一节开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形式进行了分析。在这一节马克思着重论述了劳动地租,分析了劳动地租的性质及特点。劳动地租是指劳动者无偿为地主提供劳动,它是最简单的地租形式,“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里,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形式就是地租,不是利润。”这是生产力不发达的表现,这种形式下,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就是剩余价值,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这种超额耗费的占有”,劳动者对于自己的生产生活状况的改善“完全取决于剩余劳动或徭役劳动的相对量”,统治阶级为取得地租,总是利用法律将其合法化、“神圣化”。

第三节产品地租。产品地租是第二种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形式。产品地租在劳动地租的基础上转化而来,它的出现表明“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改变了过去劳动者在地主的监视下进行强制劳动,土地占有者利用法律,迫使生产者让出自己的剩余劳动,以占有产品的方式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多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但这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与劳动地租更无本质区别。

第四节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货币地租改变了产品地租由生产者以产品形式交付地租的状况,而是将产品一部分转化为货币,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发展为前提。在货币地租形式下,生产者掌握了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生产费用中用货币支出的部分比重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货币地租并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它是资本主义以前地租的最后形式,它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地租的出现,直接产生了资本主义农业的生产关系,由此产生了“为货币而受人雇佣的短工阶级”和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随着城市中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进入农业,农业资本家将超额利润以地租形式交付于土地所有者,这样“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地租本身发生变革”即逐渐向资本主义地租转化。

第五节分成制和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分成制和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都是资本主义以前存在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分成制是地租由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过渡的形式。在分成制下,租地农民不仅提供劳动还提供部分经营资本,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也提供一部分经营资本如牲畜。生产的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这种形式下,租地农民并不是进行完全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土地所有者得到的也不是纯粹的地租形式,得到的是“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分成制已经接近资本主义地租。

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农民拥有独立的小块土地,这是古代公有制逐步解体的结果。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多生活在农村,农民从事孤立的而不是社会合作的农业劳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工具,劳动产品归农民所有。小块土地所有制也因土地好坏或者位置等不同存在极差地租,但是级差地租是直接为劳动者——农民所有。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历史作用在于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同时,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就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把有限的本钱用来购买土地,结果限制了生产经营的投资,目的也并非是农业生产经营,实质上是减少了农业资本,缩小了扩大再生产的基础,进而马克思指出,不论是小块土地所有权还是大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私有权,对农业生产经营都是一种限制。

主编|刘宁宁        副主编|陈月颖责任编辑|旷小亮       本期校对|张力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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