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184)《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五十章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曹珊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七篇第五十章竞争的假象(966—992页)。
研读笔记:曹珊
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马克思在这一章针对工资、利润、地租的总和形成商品价值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分析了这种错误观点产生的原因。在批判中,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的理论说明了是社会必要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而非各种收入形式的总和。
马克思在开篇就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三部分,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是新创造的价值,并不断转化为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形式。但是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不会因为它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的比例变化而变化,一个部门的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量的变化,取决于本部门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非工资、利润、地租,价值量的创造和把这个价值量按照什么比例进行分割是没有关系的。
马克思还指出了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分解成为各种收入总和的界限。工资、利润、地租的分割是在新创造的价值量既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三者无论如何分割都不能超出新创造价值的总和,同时三者本身应以何种比例进行分割,其自身分割的界限也是已定的。马克思就这三种收入形式已定的分割界限进行了分析。商品新创造的价值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但绝不能说工资、利润、地租相加即构成商品的价值。“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
接着,马克思批判了各种收入总和构成商品价值的错误观点。如果按照“斯密教条”,“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的价格,这种见解否定了“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虽然斯密曾主张过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但在这里却又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地租构成的。这样,价值的概念就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所有者。”价格是由货币表现的,货币只是一般等价物,这就必须以价值为前提。如果把货币固定在金银上,工资、利润、地租本身的价值与一定量的金银货币相等,而一定量的金银货币的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地租构成,这就等于说,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由其本身决定,这是矛盾的。
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第一,颠倒了商品的价值与“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关系。错误且表面地的认为工资由劳动产生、利润由资本产生、地租由土地产生,三者相加构成了商品的价值。实质上“价值并不是因为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第二,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利润率的变化,进而改变商品的生产价格这一固有经验没有看到商品价格的变化是由商品的价值变化而决定的这个事实。第三,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本来工资、利润、地租、利息这些收入形式是价值生产的结果,但却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第四,商品是否按照它的价值出售,以及价值的决定本身,资本家是并不重视的,他们只关心利润。第五,新创造的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存在的地方,也会被照样地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