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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汉魂、彭柏林: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硬道理——“蛋糕论”的马克思财富伦理观阐析

中社学人 2023-08-28




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硬道理——“蛋糕论”的马克思财富伦理观阐析



摘要: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成为党和政府的根本目标。做大“蛋糕”、分好“蛋糕”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基础,做大“蛋糕”、分好“蛋糕”应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判断。从马克思财富伦理观看,“蛋糕”应是有真实使用价值、促进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的“好蛋糕”。商品经济下产生坏“蛋糕”,如不安全食品,重要原因在于做“蛋糕”者不吃自己做的“蛋糕”。做“蛋糕”者应具备相应的劳动素质,做的过程应合道德原则,不能掠夺他人的生产资料做“蛋糕”。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得“蛋糕”者主要应是做“蛋糕”的劳动者。私有制下分“蛋糕”者大多不做“蛋糕”,公有制下分“蛋糕”者可能偷“蛋糕”。从马克思财富伦理观看,“蛋糕”高效地做、公平地分未必真的好,应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达致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关键词:“蛋糕”;美好生活需要;马克思财富伦理观

 




国人常喻效率为做大“蛋糕”,公平为分好“蛋糕”。其实,就本意而言,效率只是做“蛋糕”效果的衡量,公平只是分“蛋糕”的基本原则。故效率、公平虽是“蛋糕论”的重要内容或重要问题,却不是“蛋糕论”的全部内容与全部的问题。“蛋糕论”主要论及三大根本问题,即“蛋糕”是什么的问题、做“蛋糕”的问题与分“蛋糕”的问题。其中“蛋糕”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蛋糕”是“蛋糕论”的基础性问题。做“蛋糕”的基本问题包括:“蛋糕”为何要做、由谁做、为谁做、如何做。分“蛋糕”的基本问题可以归纳为分什么(包括为何要分)、分给谁(包括分多少与谁)、谁来分(包括如何分)。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一方面强调要千方百计把‘蛋糕’做大,以利于全国人民都能分得一份较大的‘蛋糕’;另一方面强调要将已有的‘蛋糕’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得感,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以更大的积极性去做大‘蛋糕’”[2]。习近平所言启示我们,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硬道理,对此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财富伦理观中寻找到科学的论证。

 


一、“蛋糕”应是促进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的“好蛋糕”

 

何谓“蛋糕”?“蛋糕”是用来消费的物品。广义的消费,包括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作生产的消费”[3]。一切满足生产与消费需要之物即为财富,所以“蛋糕”即财富,但仅指可以经济度量的财富——否则“蛋糕”虽可做,却无法分。关于财富,人们的定义甚多,马克思指出,虽然财富的社会形式多种多样,但“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4]。如此理解可将财富分为两大类,即天然混成之财富与劳动创造之财富。天然财富乃自然所赐,人们一般所谓的财富实际是劳动生产而成的社会财富,“社会财富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5];“蛋糕”因劳动生产而成,所以“蛋糕”论所指的“蛋糕”即社会财富。至于“蛋糕”论之所以成为人们最关切的话题,根本原因就是在任何社会,物质财富都是人们的最基本需要,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物质基础,就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6]


“蛋糕”即财富,自然应依财富的性质,即财富的使用属性来划分。但是任何归类均是主体根据其需要对客体的归类,所以人的需要才是“蛋糕”归类的根本依据,“蛋糕”应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蛋糕”。关于人的需要,马斯洛指出总体上可归于生理、社会与精神三大类。据此,“蛋糕”可分为物质、社会与精神性“蛋糕”三大类。马克思也有类此的说法,如他指出,人类既有物质需要,也“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7]。但是人类的具体活动恰可能表现为对财富的超越,如以己之财济他人之困。何况马斯洛所谓的需要说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学意义,不宜用作归类“蛋糕”的标准。其实,关于“蛋糕”,马克思有非常“经济学”的划分:一是根据“蛋糕”实现人类需要过程的特征不同,分为物质与服务两大类,这样,“蛋糕”可分为用于直接满足消费需要的“蛋糕”及为服务提供物质基础的“蛋糕”;二是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产品分为商品与非商品,这样,“蛋糕”又可分为商品与非商品性的“蛋糕”。


“蛋糕”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社会财富,人的具体需要多种多样,最根本需要只能是人生幸福。马克思明确指出:“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8],“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9]。幸福人生必是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的人生。“蛋糕”,即社会物质财富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基础。“追求幸福的欲望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手段来实现。”[10]所以“蛋糕”应是能促进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的“真蛋糕”“好蛋糕”。所谓“蛋糕”应是“真蛋糕”,指“蛋糕”应是具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蛋糕”,即不应是假的及对人体有害的坏“蛋糕”——从善恶的内涵讲,无用就是有害,“所谓善与恶,即是所谓好坏”[11],人民生活中最坏的“蛋糕”莫过于毒品,马克思对此有所论述,如针对中英鸦片战争评价说:“中国政府决定:此种万恶贸易毒害人民。”[12]数量更多的坏“蛋糕”指不安全食品。马克思指出:“在吃喝这一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这是明显的事”,[13]所以食品应该是安全的食品。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非常严重,马克思在《资本论》记述了当年欧洲食品不安全情况:“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嶂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14]所谓“蛋糕”应该是“好蛋糕”,指“蛋糕”不仅应有真实的使用价值,还应该是促进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的“蛋糕”。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的目的若仅仅在于增加财富,就是有害的、造孽的”[15],强调的就是“蛋糕”应该是好“蛋糕”。


“蛋糕”应该是“真蛋糕”“好蛋糕”也即意味假“蛋糕”与坏“蛋糕”不该做,不该分。事实上却有人做了,分了。此种现象在任何社会均可能存在,如由于技术原因,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也存在不安全食品问题,但在商品经济不完善的社会此现象才会较普遍。马克思财富伦理观对此作了解释:商品交换者关心的是价值实现,这是“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16]通过交换,拥有假“蛋糕”、坏“蛋糕”者完全可能获得其他实物形式的好“蛋糕”及其表现形式的货币,由是一些人有了生产、分配、交换这些假“蛋糕”与坏“蛋糕”的积极性。至于此类不义现象在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非常突出,主要原因是:其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交换价值完全支配使用价值,对资本家来说,“任何东西只要能投入市场获利就是正确和恰当形式”[17];其二,商品种类增加,交换频繁导致人们辨别商品真伪的难度增加,监督不严的社会机制客观上会增加资产阶级损人获利的机率;其三,为获取利润,资产阶级迫切需要降低成本,将坏“蛋糕”分给劳动者被视作极“理性行为”,如将不安全食品分配给工人消费以降低成本。


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看,虽真但不好的“蛋糕”也不该做,不该分。但多数“做了”“分了”的人大多不会因此而道德自责,这是为何?马克思指出,这是因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了拜物教性质”[18],由此将生出一系列财富幻象,幻象之下一些人陷入非理性的财富狂境,财富成为他们生活中唯一的美好需要。“货币的特性的普遍性是货币的本质的万能;因此,它被当成万能之物。”[19]这样的人自然不会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审视“真蛋糕”是否是“好蛋糕”,相反将拥有的“蛋糕”越多、越特殊视为生活更美好。

 


二、做大“蛋糕”要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

 

所谓做“蛋糕”,即进行生产财富的劳动,“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20],基本问题主要指“蛋糕”为何做、为谁做、由谁做、如何做。关于这些问题的伦理追问则大致可表述为:做“蛋糕”动因的伦理深究、做“蛋糕”主体的伦理确定、做“蛋糕”过程的伦理规范。


为何做“蛋糕”探究的是做“蛋糕”的动因?所谓动因,既指动机,即驱使人们采取某种行为的内部原因,也指目的,这是人们行为要实现的结果。多数情况下,目的就是动机,但目的又不完全等同于动机,因为实现某种目的可能是出于另一种动机,如简单商品经济下小生产者目的是做大“蛋糕”,动机是换取他人更多的“蛋糕”。目的与动机的关系论也适于分析做“蛋糕”。一方面,多数情况下,做大“蛋糕”的动机就是要做“蛋糕”,目的也是要做大“蛋糕”,否则就是无效地“做”。另一方面,把“蛋糕”做大的目的未必都是做“蛋糕”的动机,因为“做”本身,即生产劳动本身具有超越“蛋糕”的“人学意义”:劳动创造人,证明人,“人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是当人开始通过劳动生产生活资料的时候”[21];劳动是生存之本,“劳动作为满足人的需要占有自然资源的活动,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22];劳动发展人,“劳动使劳动者身体器官得到发展”;[23]劳动是生命的运动形式,因而可以成为一种生活享受,“劳动者可以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的劳动”[24]。劳动的“人学”意义决定了劳动本身就是人民重要的美好生活需要,所以做“蛋糕”之“做”,即劳动本身可能就是动机。做大“蛋糕”动因的两类情况实际上也说明了做大“蛋糕”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方面有两大重要意义:把真的、好的“蛋糕”做大方可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做”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人民实现人的本质、享受美好生活的过程,因此二者应该统一,也能够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当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时,“做”成为做大“蛋糕”的主要动机才会在普遍意义上实现。但特殊情况下,现实社会也应该允许“做”成为做大“蛋糕”的主要动机,如为了发现何以做出不该做的“蛋糕”,践证已做的“蛋糕”该不该做;为更好地做大“蛋糕”或做出更好的“蛋糕”进行必要的学习与培训。更重要的是,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应努力保障无法又好又快做“蛋糕”者享有一定的做“蛋糕”的权利、享受做“蛋糕”的乐趣。以上情况,马克思实际上是有所论述的: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政府没有履行“打假”之责,此说已含有政府有责任通过“做”去发现假“蛋糕”是如何做成的;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人口过剩只是相对过剩,此说亦有另一意,即为了更多人能够做“蛋糕”,少做些“蛋糕”也是应该的;马克思还强调劳动者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才能做“蛋糕”。


做“蛋糕”的动机与目的未必统一还表现在为谁做“蛋糕”方面:从动机看,做“蛋糕”者总是为自己做“蛋糕”,从目的看,则可能是通过为他人做“蛋糕”获得自己需要的“蛋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无产者的目的是做大“蛋糕”,动机是赚更多的工资,实际是为资本家做大“蛋糕”,“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相反”[25]。此种做“蛋糕”的方式,资产阶级往往通过做假“蛋糕”、坏“蛋糕”来赚钱,而且价值或利润在交换中实现,交换成功的前提多是交换者拥有足够的货币,资本家实际是为富人来组织做“蛋糕”。人的消费能力总是有限的,富人过度消费只能是不健康的消费,“享乐变成了放荡,金钱污秽和鲜血汇为一流”[26],劳苦大众则由于缺钱无力消费,最后产生了需求不足的相对生产过剩。无疑,此两种做大“蛋糕”的方式必定会妨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27]。


“蛋糕”总是人在做,但是应该做“蛋糕”的未必做“蛋糕”,做“蛋糕”的未必是应该做“蛋糕”的。应不应该,究竟如何判断呢?马克思指出,劳动的意义决定了做“蛋糕”是一项基本人权,“做”的意义只有“做”了才能实现,所以“做”又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这就意味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均不应该,因为它们均会妨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该做“蛋糕”的没有做“蛋糕”妨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主要在于:其一,能做“蛋糕”者不做“蛋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无法做大,还会减少本该用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蛋糕”量;其二,劳动机会产生于劳动,能做“蛋糕”的不做“蛋糕”将使一些人得不到做“蛋糕”的机会,实现不了能劳动这种美好的生活需要,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相对人口过剩就属于此情形,正如美国学者施韦卡特所言:“失业是健康的资本主义不可缺少的。”[28]不该做“蛋糕”的做“蛋糕”之所以会妨碍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主要在于让不具备相应劳动素质者做“蛋糕”会严重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马克思批判资本家为利润而雇用儿童,“工人中有一半是13岁以下的儿童和不满18岁的少年”及批判“在某些部门中,少女和妇女也整夜和男工一道做工”[29],说的就是这个理。


但是该做“蛋糕”的真的做“蛋糕”,甚至把“蛋糕”做大了未必就应该,因为做“蛋糕”是需要生产资料这一根本前提的,如果生产资料来之不义,做“蛋糕”之“做”当然也就不义。这种不义之举从根本上取消了一些人民通过做“蛋糕”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可能性,同时使得一些人成为剥削者占有了本该用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蛋糕”,如地主“他们(指地主,引者注)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30]。马克思指出劳动工具是劳动者创造的工具,劳动对象是劳动者改造过的对象,所以做“蛋糕”者应以自己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做“蛋糕”,所以马克思强调私有制的性质不同,“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31]。任何形式的做“蛋糕”都得在一定自然空间,作用一定的自然之物,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32],这就意味人们取得与其共生的天然财富本才是应该的。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是家庭、部落、民族,最后是国家的人。所以做“蛋糕”的天然条件,如土地等应以部落、家庭、民族为单位拥有,“财产往往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33]。国家产生后应该归国家所有,“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34],应“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35]。生产资料大多是一些劳动者共同生产创造而成,或是利用人们共同生产的财富再投资而成,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归全体国民所有,所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所有制应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6]。这就是马克思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义所在。


马克思指出做“蛋糕”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做”,即劳动是人的特殊生成方式,这就决定了应合道德原则地做“蛋糕”,否则“蛋糕”做得越大,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就越不能实现。做大“蛋糕”须合人道原则,因为劳动过程除了造成身体器官紧张之外,还需要集中注意力,必然付出人的生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37]。不人道地“做”,“做”不但不能实现目的,反而“只能使劳动者劳动时感觉不到幸福,而只能感到不幸”[38]。“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39]劳动是体现人的自由本质的活动,自然应合自由原则,“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0]。做“蛋糕”总是在一定关系下的“做”,不和谐的人地关系和人际关系将导致人民的身心不和谐,使得社会不得不把大量本可用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蛋糕”挪用到“维稳”或“恢复生态”上,所以“和谐”本身也是一种美好生活需要。

 


三、分好“蛋糕”要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标准

 

从广义上讲,分配的对象并不限于“蛋糕”,即财富,人们对分好“蛋糕”的讨论也不仅限于经济领域,但主要还是针对经济领域的“蛋糕”,只是由于分“蛋糕”总是受到一定权利的影响和制约,人们才进而认为“收入可能是物质的或社会商品,条件,机会,角色等”[41]。就分好“蛋糕”而论,成为问题的,主是不是为什么要分,因为“蛋糕”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基础,分配则是人们获取“蛋糕”的基本方式,“蛋糕”迟早要分,“分配决定产品归个人的比例(数量)”[42]。人们特别关心的根本问题主要指分什么、分给谁、如何分、谁来分。针对这些问题的伦理追问,大致可以表述为:可分配对象的伦理判断、得分配者的伦理前提、进行分配的伦理依据、主导分配者的伦理要求及分配过程的伦理规范。


马克思关于分配问题的思索也不限于经济领域,但其所谓的分配对象首先或主要指的是“蛋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的重要表现。“蛋糕”成为分配对象意味有些事物虽然人们常称其为财富,却不能作为“蛋糕”来分配。首先,假“蛋糕”与坏“蛋糕”不该分,至于有人愿意分了不该分的或接受了不该分的“蛋糕”,主要原因就是前述的一些人得到这些“蛋糕”后,可以通过交换来获取价值形式的及其他实物形式的“蛋糕”。其次,人体固有或后来固有的,如人的生理资源、情感,并非“蛋糕”,不该分,它们虽然可称为财富,实际不是“蛋糕”性质的财富。事实上,靠卖身而活着的人生显然是极其悲惨的。马克思坚决反对把人本身作为分配的对象,他指出:“把妇女当作共同淫欲的掳获物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43]劳动力分配则并不必然不应该,因为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分配劳动力是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前提。再次,土地等天然的自然资源,是生产“蛋糕”的根本前提,无人为其生成作出贡献,至多是有人为其改造作出了贡献,而且将土地分配给私人使得他们可以不劳而获,他们还会利用土地去追逐短期性的利益,如将土地非农使用,如开发房地产,“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44],结果必然妨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但是做“蛋糕”总是由具体的人在土地上做,所以就所有权意义的分配而言,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不应该分配的,但为了做大“蛋糕”,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还是要分好。


那么应该分的“蛋糕”应该分配给谁呢?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蛋糕”,无非是每个人贡献的成果,所以应将“蛋糕”分配给作出贡献者。做“蛋糕”的基本贡献是“做”的贡献与提供“做”的生产资料的贡献。马克思指出劳动是劳动者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消耗着生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45],牺牲着安宁、自由和幸福,“他总是要牺牲同样多的安宁、自由和幸福”[46]。所以劳动贡献是最真实,也是最基本的贡献。“蛋糕”自然应该主要分配给做“蛋糕”的劳动者,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做“蛋糕”者的生命力付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获得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条件,这也是调动他们为实现更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大“蛋糕”积极性的重要基础。马克思并不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反对凭生产资料私有权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特别是当私有权“不义”时,马克思肯定的是生产要素贡献应归创造生产要素的劳动者个体或共同体所有,因为它们实际上是物化劳动的贡献。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论亦是对单纯“分给劳动者”定然产生的严重后果——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劳动机会者将因此不能获取“蛋糕”的克服,从而保障了人人都有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基本“蛋糕”。


在生产要素贡献中,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贡献应归于全体国民,劳动者共同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的贡献应归于劳动者共同所有。这实际上意味着当做“蛋糕”的条件、机会有限,愿意做“蛋糕”未能做“蛋糕”者没有实现“做”的美好生活需要,却作出了使他人可以做“蛋糕”的贡献,他们自然应因此得到一定数量的“蛋糕”。但是此贡献毕竟只是为“蛋糕”能做而不是实际做“蛋糕”的贡献,且就其后果而言并没有做大“蛋糕”。因而其在“分配”中的地位应是从属的,得分配的数量应是“较少的”。否则,定然会挫伤“做”者的积极性,最终结果只能是“坐吃山空”。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应该从属于按劳贡献分配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必然会更多地使用人民共同创造的生产资料和属于人民共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这就意味“蛋糕”做得越大,人民提供的生产要素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分得的“蛋糕”也就应该越多,保障人民共享美好生活的“蛋糕”便越来越厚实。


按贡献是分配“蛋糕”的根本依据,贡献大小自然是分配多少的根本标准。但是仅仅按贡献未必就能分好“蛋糕”,相反,超越按贡献分配是必然的要求,因为:其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并不只是财富,并非一切可以分配的对象都应该按贡献分配。马克思明确指出事事处处讲物质是一种异化,“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和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47]。其二,并非所有活动领域的财富都应按贡献分配。人是家庭的人,一家之内,自然亲情至上,不可能、更不应该严格按贡献大小分“蛋糕”,所谓亲兄弟明算帐,主要是因为兄弟们已经分家,自然关系有所淡化。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48]的重要原因。人是阶级、阶层等利益集团的人,严格地按贡献分配并不适用于同志式的友谊,马克思高度赞扬工人在联合劳动中形成了一种联合的精神,“他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工资。他们甚至建立了经常性的团体,以便为可能发生的反抗准备食品”[49]。人还是国家的人,作为一国之国民,有资格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原则最大的缺陷是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必然带来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0]。实际上,超越按贡献分配,包括按劳分配,对作出贡献者,包括对做“蛋糕”的劳动者并非不利,因为按贡献分配是一种事后分配(只有事后才能计算人们的贡献),出现严重的亏损时,劳动者所得就会非常低甚至毫无所得,这对劳动者来讲显然非常残酷,这就是马克思强调先行扣除然后才能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如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失业基金等等。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实行按贡献分配要以超越按贡献分配为前提,否则不要说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人民恐怕连起码的生存都无法保障。


就“蛋糕”如何分而言,现代社会一般实施初次分配加二次分配。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出、阐析两次分配的内涵,但其关于分配历史类型的论述在精神上与此有契合之处,在内容上也与此有类似之处,其旨趣就是通过分配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其一,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导致不正义的不平等后果,“肥牛离开了自己的水晶宫,来养肥住在豪华宅第中的财主,而快饿死的人们却惨死在自己的穷窟里”[51]。这实际上说明了初次分配导致收入不平等的根源主要是初次分配制度的不公正性。“在私有制社会,财富的社会本质是不平等。”[52]所以不能单纯讲机会平等,因为物质基础才是实现权利的真实基础。其二,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实际上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3],所以社会总产品在扣除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共同需要的部分,剩下的才能分配作为个体的消费资料。这些实际上阐析了二次分配的必要性、基本要求。


在“蛋糕”分配中,“谁来分”决定着“分给谁”“如何分”,是分好“蛋糕”的关键所在。马克思指出,“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54],这是资产阶级公正分配论虚伪性的重要表现。不同于做“蛋糕”,“谁来分”的“谁”实际上总是少数人——虽然少数人可能是多数人,即劳动者的代表——道理很简单,多数人专职分配的社会不久便无“蛋糕”可分,“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死亡”[55]。马克思指出,“谁来分”由生产结构决定,“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56]在剥削阶级社会,剥削者主导着分“蛋糕”是因为做“蛋糕”者“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57]。所以要确保无人凭财富私有权剥削应由它人获取的“蛋糕”,那就只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在此情况下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58]。


马克思同时指出生产力不够发达的、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容易发生分“蛋糕”者偷“蛋糕”的情形,因为主导分“蛋糕”的是政府,政府虽然是,至少形式上是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但一旦形成便“首先是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方面的要求”[59]。马克思的“政府论”实际上说明了政府也是人,任何政府官员在主导分“蛋糕”时均可能以权谋私偷“蛋糕”。马克思还指出,剥削阶级的政府代表着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如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60],所以剥削阶级的政府在分“蛋糕”时更会偏心于自己的阶级基础,即剥削阶级,这其实是一种合法的腐败。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确保分配“蛋糕”者真正代表着劳动者分好“蛋糕”,需要进行发展生产力、完善公有制及良化制度、道德的系统工作,公有制只是条件之一,但效法资本主义权力分离的做法肯定也是行不通的。

 


四、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深思效率、公平的内涵及其统一

 

经济学的效率主要指投入与产出之比的劳动生产效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1]。人们一般所谓的做大“蛋糕”其意便在此。人类对财富的追求可以说是人的本能,也许因为此,一些经济学家将做大“蛋糕”的效率看成天然的、无需伦理论证的善。效率真是天然的善吗?马克思指出,劳动成本归根到底是人的生命成本,“将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就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62]。另一方面,做大“蛋糕”当然是做“蛋糕”的具体目的,但人生终极目标是实现美好生活需要,达致人生幸福。所以人民真正需要的效率是生命成本付出最少、人生幸福最大的效率,判断的根本标准则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的程度,正如习近平所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63]


从效率的深层次内涵视之,提高效率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做大“蛋糕”,而在于“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64],从而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奠定基础。这样的效率,结合前所述做大“蛋糕”的内容析之,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其一,“蛋糕”即财富,就其最终用途而言,以马克思所言,无非是用于消费或生产。对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无用或有害的“蛋糕”实际是从消费与生产两方面妨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这样的效率不应提升。其二,人人追求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劳动者才是“多数人”的主体。所以只有实现人民,特别是劳动大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效率才应提升。其三,不公正地分配劳动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时期可以较快地提升效率,但这是不道德的,这样的效率是不应提升的效率。其四,做“蛋糕”具有“害己”性,即消耗做“蛋糕”者的生命力,要使“做”的“害己”性最小化,做的过程须合道德,违背道德规范的效率也不应提升。


效率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追求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效率要求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过来讲,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不能将做大“蛋糕”作为经济发展的最高目标,对此习近平指出:“GDP、财政收人、居民收入等等是一些重要指标,但都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包括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等。”[65]事实上,也只有这样的效率才是有意义的,因而能够真正持久的效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如果我们的发展不能回应人民的期待,不能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样的发展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66]。


与效率对应,经济领域的公平主要指分配正义,国人常论的分“蛋糕”其实主要指“蛋糕”要分得公平。其实公平地分“蛋糕”不等于合理地分“蛋糕”。以马克思财富伦理思想视之,其理由至少有四:其一,分了不该分的“蛋糕”,如毒品、不安全食品,永远不合理,公平地分将危害更多人民的美好生活,因而更加不合理。其二,某些“蛋糕”只能分给某些人,试想若坏恶分子获得原子弹,何谈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其三,在条件不成熟,或在不该公平的生活领域强力推行公平,只会导致反公平,甚至是反人道,马克思就曾指出按劳分配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但”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产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67]。其四,占有“蛋糕”不等于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因为没钱真的难幸福,有钱未必真幸福,马克思就曾批判,有钱便任性的资产阶级实际上把“享乐变成了放荡,金钱污秽和鲜血汇为一流”[68]。


到底什么样的公平才是合理的公平呢?公平分配成为合理分配的根本要求有二:一是确定该分的基本要素。显然,一些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要素是无法分的,如自然禀赋、运气和努力等无法分配,强行地分,哪怕是公平的分也不应该。至于社会主体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由其派生的其它基本权利,及作为主体活动的结果与前提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与机会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分“蛋糕”而改变的要素则应该分。二是将该分的要素分给有资格接受分配者,基本要求是:为保障人之为人的资格权,按平等原则或机会均等原则分配保障主体活动必要前提、条件的基本“蛋糕”需要,这是对按贡献分配的超越;在机会均等及基本权利平等的条件下,个人努力及其成效决定了“蛋糕”的多少,性质及其关联的社会地位等,所以这些对象应实行按劳或按贡献分配。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学界的基本观点是效率与公平并重,或一方优先,另一方兼顾。其实,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看,我们真正需要的是讲公平的效率和有效率的公平,二者在价值上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就如万俊人所言:“公正不只是手段和条件,也是社会价值目标本身的构成部分;同样,效率也不能看作是一种单纯的社会性经济目标,它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必要手段和条件。”[69]不损害基本人权,但保持合理差距的公平与效率是讲公平的效率或有效率的公平的根本要求。基本人权从底线意义上对人的种属尊严进行了肯定,不但不能损害,还应给予弱者以特别的关照或帮助,如对残疾人不能全按劳动贡献分“蛋糕”,而要对其进行特殊的社会救助。由于“蛋糕”虽为合作之物,但不同的人对社会合作的贡献并不相同,所以在初次分配中,讲公平的效率和有效率的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按贡献分“蛋糕”及做“蛋糕”的生产资料,这就要求分“蛋糕”时应保持合理的差距。


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看,效率与公平在作用上能够相互补充,也应该相互补充,因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所以在处理做“蛋糕”与分“蛋糕”关系时既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又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70]。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事实上可以,也应该有其一被优先,但应该认识到这只是解决现实问题的策略安排,而作出这种安排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一方已经相当突出以致妨碍了较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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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贺汉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彭柏林,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


文章来源:《云梦学刊》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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