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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近期迟夙生律师事件

2017-05-14 东北新闻网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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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31079081



迟夙生,1956年4月出生,第九、十、十一、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执业38年来为数千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与帮助,多次代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大北集团案、大庆联谊股票案、“齐二药”假药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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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已组成调查组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迟夙生律师代理案件舆情事件开展调查



来源:东北新闻网


近日,迟夙生律师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受到媒体关注。对此,辽宁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5月12日已牵头组成由有关方面参加的调查组,将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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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律师已对侵害其名誉权的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12日,迟夙生律师的委托代理律师朱育娟、实习律师朱艳杰,已将迟夙生律师起诉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侵害其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侵权结果发生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起诉状内容并同时申请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早8点30分-11点30分的全部各个角落监控录像(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门前、办公大厅、第三审判法庭、办公区域走廊等)及全院的执法记录仪,及非法扣押迟夙生律师的手机和电脑予以证据保全: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迟夙生,女,1956年4月11日生,身份证号230203195604111242,汉族,职业: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兴海社区404组,电话:0452-2689060。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负责人:郭赋,职务:院长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电话:024-57567333。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在被告官方微博上、被告官方网站上、辽宁日报、辽沈晚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黑龙江省日报、新晚报、齐齐哈尔日报上刊登道歉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5月9日18时25分,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题为《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文章。被告发表的文章主要涉及两个部分,分别为:2017年5月8日事件情况及2017年5月9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且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作为执业律师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上午11时35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在网上发布质疑法院庭审的微博。此内容纯属造谣,是严重的诬陷。原告从来没有发布过质疑被告庭审的微博。原告当时手机、电脑均被被告工作人员抢走,直至2017年5月11日17时34分,原告才补办了手机卡,才发布了微博。


第二、针对2017年5月8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作为被告审理的企业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诉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一案代理律师。由于原告代理的是“民告官”案件中的“民”,“民告官”案件本来就难。被告明显偏袒官方、故意隐匿官方所举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仅给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20页的官方举证材料。原告作为工作多年的律师,感觉到被告绝对有帮助官方隐匿官方必须提供的证据不给原告的可能。故于5月8日开庭前一天,专程前往被告处找案件主办法官阅卷,欲查明官方是否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提交了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确认官方已经提交了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而被被告隐匿,还是官方自身没有提交。审判长张耀光和一位手持案件卷宗的女性工作人员拒绝让原告阅卷,而非被告在“说明”文章中所称的“5月8日上午11时,原告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到本院提交该案件的代理手续,并要求本院向其提供原告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原告作为一名从业38年的老律师,庭前认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是原告的工作习惯。在第二天上午就要开庭的情况之下,原告要求阅卷,阅的是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关键阅的官方提交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被告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所举证的证据。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没有尊重事实、避重就轻,污蔑原告仅仅是要求查阅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把原告说成是仅查阅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的低水平律师,如此描述是对原告作为长期执业律师职业素养的一种诋毁、是对原告严谨工作作风的一种贬损。


第三、针对2017年5月9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1、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5月9日上午9时本院开庭审理该案,9时30分法官高辉因考虑到开庭前,迟夙生律师进入本院后,已经在“一直播”发布开庭预告。法官高辉担心其在庭审过程中继续直播,来到律师席前,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 “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要求迟夙生律师关闭电脑,被其拒绝。”不是事实。首先、原告正在使用的电脑内容是代理词,不是庭审笔录。其次、新浪微博的“一直播”是手机软件,目前还没有在电脑使用的“一直播”软件。被告声称的“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是对原告执业素养的公然贬低。同时在新浪“迟夙生律师”的微博上并没有发现被告声称的“庭审笔录”。被告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诋毁原告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是对原告律师职业形象、职业素养的一种公然贬损。


2、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随后,迟夙生律师拿起手机拍照,继续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见此情景,审判长张耀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对于不听劝诫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指令法警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此处言论纯属造谣诬陷,原告是在电脑被抢走,且对将和原告一起出庭的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的出庭代理人刘晓东施暴时才开机“一直播”,被告污蔑原告在庭审时“一直播”庭审现场,原告作为一名老律师,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 “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被告竞以如此低劣的手段及言论污蔑原告足以说明被告发表文章内容不真实,是对原告职业形象的一种诋毁,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对于原告倒地一事


原告本人常年代理全国各地当事人的不同类型案件,行走不至于倒地。原告根本没有自行倒地之说,是被告工作人员暴力拖拉所致。被告发表的“说明”内容中称“迟夙生律师在自行走出法庭下楼梯时倒地”是对原告身体状况的严重贬损,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形象,其目的是掩盖其暴力拖拉原告致伤原告的基本法律事实。


4、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 “整个过程中,法警未有任何拉拽和过激动作。”是无耻的谎言! 被告法警之暴力令人发指,众多旁听目击者强烈要求出庭为原告作证,并主动向中外媒体证明了真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掩盖其拒绝原告阅卷、私自扣押原告电脑手机、严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原告身体健康、拟枉法判决的行为,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与当时发生的事实严重不符的文章,原告作为一名执业38年的老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尽职尽责,历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无丝毫违法事实。尤其是2017年5月8、 9两日在望花区法院的工作严谨认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官方微博作为法院的微博竟然污蔑贬损原告,前后谎话连篇,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已扩散到全国各地。被告发表的种种言论是对原告执业律师名誉的一种贬损、诋毁,已严重侵犯原告迟夙生律师的名誉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建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迟夙生

                                     2017年 5月12日



3

迟夙生律师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现行法律规定不保护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据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微博9日消息,该所主任迟夙生律师当天上午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开庭过程中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并疑似在此过程中受伤。其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也被法院方面暂扣。

此事一经曝出便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那么现行法律究竟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规定中又是否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法院所作决定采取救济的渠道呢?


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即包括律师)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251条还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上述规定,在明律师做如下解读:


其一,对于本案中迟夙生律师所遭遇的情形,律师没有任何法定的救济途径。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律师只能针对罚款、拘留的决定提起复议,而无法针对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指令采取任何救济措施;


其二,律师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理由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且不听制止”,而究竟何为“严重”?何为“扰乱法庭秩序”?这个裁量权完全掌握在审判长自己手里。根据《解释》第249条之规定,“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给审判长预留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三,强行带出法庭之后,法院还依法享有进一步追究律师责任的权力,即向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告状”,甚至建议后者给予律师追加的处罚。


那么试问,按此规定,“法庭的秩序”倒是能够得以充分的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又该如何捍卫呢?


此案必须厘清的事实有三:其一,迟夙生律师究竟是如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要求看到答辩状的举动就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么?其二,法律规定的处理措施是“强行带出法庭”,而并非强行带出法院。在迟夙生律师已经跌倒的情况下,法警对其继续拖拽下楼梯的举动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呢?其三,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决定强行扣留迟律师随身携带的物品的呢?


在此,在明律师对迟律师的遭遇表示慰问,对法院方面的暴行表示愤慨与谴责。在明律师深知,此类暴行所危害的绝不仅仅是当事律师一人,而是对整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公然挑衅与践踏。这是法治的倒退,更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长期严重不到位的必然恶果。在明所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4

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就黑龙江省律协维权申请发出调查核实函



作者:刘志军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17-05-09


记者从全国律协维权中心获悉,5月9日中午,全国律协维权中心收到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请求协调辽宁省律师协会依法维护迟夙生律师合法权益申请,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向辽宁省律协发出调查核实函,要求根据《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规定,及时了解情况,稳妥处置,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司发通[2017]40号)规定,全国律协启动快速联动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商请协调相关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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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



来源: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抚顺市企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乾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工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一案,上午11时35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在网上发布质疑法院庭审的微博。本院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经调取开庭同步录音录像,并经对合议庭法官和司法警察的调查,现将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1、关于迟夙生律师发微博反映本院不让其看卷的问题。


经调查,5月8日上午11时,原告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到本院提交该案件的代理手续,并要求本院向其提供原告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本院主审法官告知其上述材料已经送达原告。迟夙生律师要求对以上材料拍照,经允许,她拍照后离开本院。 


2、关于迟夙生律师微博反映开庭过程中,被法警抬出法院的问题。


经调查,5月9日上午9时本院开庭审理该案,9时30分法官高辉因考虑到开庭前,迟夙生律师进入本院后,已经在“一直播”发布开庭预告。法官高辉担心其在庭审过程中继续直播,来到律师席前,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 “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要求迟夙生律师关闭电脑,被其拒绝。随后,迟夙生律师拿起手机拍照,继续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见此情景,审判长张耀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对于不听劝诫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指令法警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


上午10时,迟夙生律师在自行走出法庭下楼梯时倒地,4名法警和法官高辉马上将她抬到平整地面,见其衣服不整,法官高辉将迟夙生律师的外衣为其盖上,又找来被褥、枕头,将其安置好,直到迟夙生律师被120工作人员抬走,送去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抚顺医院。整个过程中,法警未有任何拉拽和过激动作。 


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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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关注,迟夙生律师开庭过程中被法警抬出法院!



来源: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紧急突发事件!!!!!


今天上午迟夙生主任律师在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庭审过程中,迟夙生律师请求阅读对方答辩状,法庭说没有收到答辩状,迟夙生律师说,因为法庭记录说“详见答辩状”,那一定是有答辩状的,请法庭给她看一下,可法官并不予理睬,迟夙生律师据理力争,要阅读对方答辩状,审判员就出去和一位法警说了句悄悄话。没过几分钟就进来两个法警,其中一个狠呆呆地指着迟夙生律师说“把她的电脑没收”,之后迟夙生律师表示不满要拍照,之后又进来7、8个法警一哄而上,抢下迟夙生律师的手机,并且架着迟夙生律师的胳膊快步就往门外拽。就在法警强行把迟夙生律师拽下楼的时候,迟夙生律师突然晕倒了,法警看见这紧急突发事件竟然没有第一时间放开迟夙生律师,而是继续拖拽,使得迟夙生律师的后背全是楼梯印,现在迟夙生律师还在抚顺第二医院接受身体检查。



迟夙生律师已经60岁了,对于一个如此敬业又手无缚鸡之力的花甲老人竟然使用如此暴力手段,抚顺望花法院你们真是太可恶了!

    

我们要坚决抵制侵害律师权益的可耻行为!法官是歹徒吗?法院是土匪窝吗?你们真是给人民法院抹黑,我们纳税人交税给你们开工资是让你们欺负人民的吗?我们也要求抚顺望花区法院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满意的交代,并且对迟夙生律师的身体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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