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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到底要不要“书面”?

2017-06-01 河北高院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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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问:原来我的岗位、区域、提成什么的,都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得很明确。后来来了新领导,不经我同意即进行了调整、改革。我提出异议,他又说临时的,要我服从安排,顾全大局,还说不会让老实人吃亏。问题是几个月工作下来,他又说要调整提成奖励办法,如果真这样,我算下来今后的收入将大受影响。我很后悔当初接受了调整,仍旧希望按原约定条款执行,但领导说不能改了,已经实际变更了。难道变更合同不需要协商一致并履行书面的变更手续?我有被忽悠的感觉。

 

答:第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不按实履行和违约行为的发生,除非已经依法变更或解除。关于合同变更,法律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工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对保护职工权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但这么多年来,关于变更形式,相关司法解释又做了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对于这一条规定见仁见智,但实际上已经对法律“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作了修正,除非你能证明内容不合法。


第三,作为一个正常的有理有据且不存在侵权故意的调动,为什么就不能走一个书面形式呢?其实走了这一形式反而能避免矛盾,因为这才是“协商一致”的表现,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法律要求书面合同,这个书面其实不应该仅仅是反映在合同签订上,其实还应包括在变更方面,所以“口头变更”或所谓“实际变更”是有漏洞的。


专家提醒:一定吸取教训,懂得操作,千万不要以为反正没有履行书面形式,一切不作数;对于变更或调整,一定要弄清楚内容,知晓利弊,不接受的就拒绝,暂时的,应让单位做出承诺;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调整,不能仅仅单位说了算,还应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尤其是对于又将变更的“考核提成办法”,你不能接受的,就不要履行,甚至可以对簿公堂,让单位举证其调整或变更的理由。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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