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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写下的借条分手时要不要还?

2017-06-01 柳献东 李睿莹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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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献东 李睿莹 江苏高院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为了体现爱情的坚定不渝和彼此的信任,在一方需要用钱时另一方常会“慷慨解囊”。那么,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甚至是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打下借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一旦决定分手,又是否需要偿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支持了罗先生要求前女友金女士偿还9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罗先生诉称,2014年底,金女士以购车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9万元。当天,罗先生就将9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金女士,并由金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条。截至起诉之日,金女士未归还过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女士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

庭审中金女士述称,双方的相识源于某次在KTV的邂逅,二人之间互有好感,进而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后来的交往中,金女士知悉罗先生已经有自己的家庭,二人之间实际上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金女士抗辩称,虽然借条是由其本人出具并签名,但她实际上没有收到9万元现金。出具借条的起因是在2014年时,罗先生提出希望自己再跟着他两年,为了继续维持二人的关系,罗先生便要给她买车,并“逼迫”她出具了借条。出于买车心切,她便写下了借条。借条出具后,二人就一同前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购车的首付款由罗先生刷卡支付,车子登记在金女士名下。之后,由于二人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发现,金女士便提出分手,由此才导致罗先生向其索还9万元一事。金女士一再表示,9万元是在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由罗先生自愿给的,而借条是由罗先生“逼迫”自己写下的,因此该9万元不应当属于借款。

法院认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且已以债权凭证方式确认按照载明本金数额收到款项,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本案中,被告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虽然其辩称借条系原告逼迫其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被告金女士又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但是自认原告为其支付了购车首付款9万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中所载明的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别克君威1.6T首付,故有理由认定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实际交付了借款款项。据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朋友相互给付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这种给付行为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关系,另一种借贷关系。对于后者,如果双方之间出于借贷合意,并实际交付了钱物,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即使是在男女朋友之间产生的借款,亦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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