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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童工日|你敢雇佣童工 法律就敢罚

2017-06-12 新媒体中心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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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震惊全国;

2014年,深圳企业涉嫌雇佣凉山彝族童工被曝光;

2016年,江苏常熟服装城之都被爆出买卖童工压榨工资。

以上可以看出近年来,雇佣童工压榨童工的现象屡见不鲜。


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行为,而我国的童工是指雇佣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工人。

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the World Day Against Child Labor)”,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每年世界无童工日都确定一个主题,以切实体现关切的童工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引导各国政府的解决。



那么,在我国,雇佣童工会受到哪些处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行政责任方面,我国劳动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如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不得不去做童工来维持生计的情况,根据我国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也强调,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诚然,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打击雇佣童工这方面做得相当健全。但是,是否有谁想过,杜绝雇佣童工的这一现象,除了不断的惩罚处置相关单位和不断的施救被雇佣的童工之外,还应当从社会基础和家庭教育入手。如果社会这个大家庭能够给予每个小家庭创造自己生存生活的基础条件,如果每个小家庭能够给未成年人提供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如果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在宽敞明亮的教室中读书学习,谁又愿意将自己的花样年华交付给暗无天日的工厂企业呢?贫穷,是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事情,若是能够找到根源,敢于面对,这也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

历年“世界无童工日”主题

2016 终结供应链中的童工劳动:事关每一个人

2015 对童工说“No”,对高质量教育说“Yes”

2014 扩大社会保障——与童工现象作斗争!

2013 向从事家政工作童工说“不”

2012 权和社会正义,让我们结束童工现象

2011 给女童一个机会,消除童工

2010 消除童工劳动,我们争做前锋

2009 给女童一个机会,解决童工问题-未来的关键

2008 教育:童工应享有的权利

2007 将重点关注农业童工问题,因为农业童工在童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2006 消除童工,让我们一起来实现

2005 重点关注在矿区和采石场工作的儿童

2004 关注儿童从事家佣

2003 日益严重的贩卖儿童问题



文章作者  法制网见习记者  马越


本期编辑  宋胜男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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