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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拒绝出具户口迁出证明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17-06-23 婚家法律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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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户口迁出   村委会  行政诉讼



【内容摘要】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法律赋予了“合作社”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户口迁出和迁入证明。现如今“合作社”已被“村委会”所取代,故其职能已被承继。虽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在行驶法律所授权的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简要案情

    原告周某系安丘市某村居民,2011年与侯某结婚。婚后周某想把户口迁往侯某户口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周某迁移户口需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出具户口迁出证明,但周某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周某的养父母不同意周某迁出户口为由拒绝为周某出具该证明。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安丘市某村委会限期为周某出具户口迁出的证明。

本案焦点

村委会能否作为适格的被告?

具体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法律规定赋予了“合作社”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能,该职能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户口迁出证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户口迁入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作社”已被“村委会”所取代,因此合作社的职能亦应被村委会所承继。虽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周某要求村委会履行的职能就是村委会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能,因此村委会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主要困难在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的性质。村委会虽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在很多事宜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的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有的来源于村规民约,有的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因此在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一问题上,现阶段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较为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村委会实施的准行政行为,其应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其中,准行政行为是指由非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行政法上效力的行为。


本文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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