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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但没有领证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2017-06-27 何薇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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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薇 

按照传统习俗,男方在娶妻时都会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房屋,可以说是结婚必不可少的一项。日前,金坛的一对情侣举办了婚礼,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那么,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该如何处置?是否能够要求返还?2017年2月27日,金坛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礼金3万元,并将轿车过户至男方名下。

2014年10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15日,李家父亲向张女士汇款38000元,作为礼金。同月,李家出资购买价值9万余元的轿车一辆作为彩礼赠送给张家,并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5年3月8日,双方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张女士还未达到法定年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仅生活一天,两人便分居不在一起,后因性格不和,双方解除了婚约。现李家诉至法院,要求张家返还彩礼和协助汽车过户义务。

张家认为钱与轿车是对方表达情意赠予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钱,故拒不返还38000元和协助轿车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38000元现金与9万多元的汽车属于数额较大,已经超过男女双方表情达意、互赠财务的范畴,应认定为彩礼即婚约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极短,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礼金的原则,但返还多少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认定返还30000元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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