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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修改(7.1施行),有5点重大影响

2017-06-30 蔡飞律师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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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飞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新规则就仲裁受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终局裁决、简易处理程序、调解程序、送达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我们仅就其中重大需注意事项作说明,尤其对代理律师作了提示。

一、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大错特错、庭审说得再糟,也不用担心了(可以从头再来)。

▶依据

新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给专业人士的提示

对于一些菜鸟代理人或申请人而言,往往在开完庭以后才发现自己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庭审意见均错得一塌糊涂,如果以往,可能只好坐等裁决出来,得到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但现在不是了,开完庭后如果觉得不对劲的,立马撤回再重新仲裁吧(好吧,其实就算是按旧的规则,这样做也是没有障碍的,只不过是新规则作了明确的确认,菜鸟可以吃定心丸了)

还要提示的是,可以想象以后重新仲裁的案件会增加,代理律师要注意代理合同中约定这种庭审后撤回又重新申请仲裁的情形下,如何计费,以免争议。假如约定“如撤回又重新申请仲裁的,律师代理费用另计”,则另行收费,妥妥的。

二、一个仲裁案件,出具好多份仲裁裁决书(代理人要避免累坏还没有律师费)

▶依据

新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而旧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给专业人士的提示

实际上,从字面上来看,两者似乎区别不大,因为原来的规定也是要分别裁决,不过后者明确了,应分别制作“裁决书”,更加强调不能将终局与非终局的裁决内容放在同一裁决书中。而各地的实践中,笔者原来也只见重庆的某些区是分别裁决的(不过不是为了区别终局和非终局,是因为这样做案件量够大),甚至《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仲裁裁决涉及多项裁决内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该规定,实际上是如果有终局和非终局的情形下,还是一份裁决书进行处理,按非终局处理。

现劳动部又再次强调,一个是政府规章一个是部门规章,这个冲突怎么处理?

代理律师既要提醒被申请人注意风险,同时也要注意代理合同中约定这种既要起诉又要申请撤销的情形下,如何计费,以免争议。

▶特别点评

关于这个规定,特别点评一下。个人认为,这一条看起来似乎很不错,较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会引发不少问题,尤其是当终局裁决要以非终局裁决的项目为前提时,则很可能导致裁判冲突。比如有两项仲裁请求,一是要求确认工作年限(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另一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往往后一个是终局裁判,单位几乎没有推翻的可能性,但如果工作年限这非终局裁判经诉讼程序后改判的,则冲突无法解决。

三、劳动仲裁案件,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要在合同中先做好约定)。

▶依据

旧的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但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给专业人士的提示

虽然双方在争议的过程中协议一致不公开的可能性较少,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设计有关发生劳动争议,不公开审理的内容,这样就可以避免某一员工申请仲裁,旁边坐着大量同单位的其他数十名等着跟风的员工旁听这种尴尬情形了。

四、仲裁不得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要做好了时效的答辩)。

▶依据

旧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新规则删除了该规定。

▶给专业人士的提示

做好时效抗辩的准备。关于仲裁时效,以往实践中,虽然规定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不受理,但基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复合性,仍然有大量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进入庭审程序。但被申请人一方即便不对时效进行抗辩,仲裁部门也会主动审查,所以代理人往往无需对时效进行抗辩。但按新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常见如年休假待遇、高温津贴等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存在争议的项目应作时效的抗辩,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更就应做时效上的抗辩(根据我们广东的司法实践,哪怕是入职超过1年1天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其中1天的二倍工资就过了时效)。

五、做好所有案件都反复调解的准备吧

▶依据

新规则特别增加了一章“调解程序”作为第四章,并且增加了非常多的调解规定。

新规则第六十六条 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规定,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给专业人士的提示

新规则特别增加了调解程序这一章,说明了政府对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视,代理人应注意:

一、定分止争是才是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则,能调解的要促成调解,尤其是不能挑起讼争,你懂的;

二、调解优先,那么进入讼争程序的案件自然会减少,代理律师的业务会受到影响。但现时政府可能会将调解业务交给专业律师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据说北京就已做这样的创新处理,既促进劳资和谐、大大减轻了裁判部门的工作量,律师们也要做好准备,也许有天需要提供这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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