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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转让车辆未过户 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2017-07-07 王涵 朱淼淼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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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涵 朱淼淼 

车辆经多次转手均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担责?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丁某赔偿被害人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其亲属各项损失共61万余元。

2016年4月的一天,丁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倒地向前滑行至人行横道线内,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从吴某手中购得,而吴某又是从裴某手中购得,该两次交易均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便将肇事者丁某及车辆的前一手、二手转让人裴某、吴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裴某、吴某和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一旦交付给买受人,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已经丧失对机动车的管理、支配和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让其再承担责任也有失公允。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的登记亦非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应就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丁某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裴某、吴某已不是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对此次事故不负连带责任。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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