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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违法征收,你确定不来看看吗?

2017-07-07 法律实务 李现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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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打着“公共利益”为幌子而进行的非法征收。小编今天在这里讲讲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包含哪些内容。以便大家遭遇征收时,能明确分辨合法与否?

  公共利益是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与时俱进,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公共利益关系着私权利对公权力的让渡,控制着公权力能否进入、在多大程度上进入私权领域。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公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发生变化,曾经的公共利益在现在并非公共利益,现在的公共利益在将来并非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何为“公共”?“公共”的判断标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地域为标准,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人能受益,即为公共利益;一种是开放性标准,只要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能受益,即为“公共利益”。何为“利益”?利益与价值判断关联紧密,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属性,所以,对利益的认定也就极具主观性,弹性很大,没有统一的固定的衡量标准。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房屋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例举,明确了五种公共利益的形式,并设定了公共利益的兜底条款。一般将国防和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里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旧城改建需要等认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公共利益列举和兜底设定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违法征收、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但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大肆违法征收的想象依然屡禁不止。

  需要警惕以下几种“伪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

  一、滥用旧城改造。法律旧城改造需要的公共利益限定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显然,很多“旧而不危”的房屋应该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大肆进行的所谓“旧城改造”是否合法,值得思考。

  二、借公共事业等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公共事业是指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当面临以公共事业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时,可以从两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开发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三、公共利益征收项目与商业开发捆绑。二者捆绑有利于商业拆迁共享公共利益征收项目在立项审批、环评、用地规划、拆迁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进而实现权钱寻租的格局。如以政府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名义征收,但项目却实质只有小部分安置被征收人,大部分用于建设商品房住宅和经营性用房。

  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被征收时,需要理智判断,避免落入“公共利益”征收的陷阱,不能准确判断时,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帮助,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作者:王立江律师   转自法律智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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