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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不明短信链接致资金被盗,银行是否应担责?

2017-08-16 陈思聪 孙菁 李现亮律师

案情

许某的手机与某银行的借记卡绑定,2017年2月8日,许某的手机上收到一条不明短息,内容为“许某,你亲友团聚的照片请您查收”,短信内容包含网页链接,许某点击后发现是乱码,之后许某的手机短信提醒卡内分几次被转走共计5万元。随后许某报警,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案件,许某认为该银行的提供的借记卡不安全,导致卡内存款丢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该损失。

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点击不明短信致卡内资金被盗,银行是否应担责?许某认为银行有保障账户安全的义务,卡内存款被盗与银行的技术漏洞有关,所以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客户有保管好存款信息的义务,许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刷是其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导致的,该损失与银行的借记卡无关,故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案件可以从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储户与银行之间订立的是储蓄合同,类似于消费保管合同,合同生效后,储户和银行都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管注意义务。银行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银行在营业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必要的提示以保障储户账户的安全,包括交易环境的安全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该案中许某所处的交易环境是安全的,许某从银行领取的借记卡是经国家特许的制作机构制作的芯片银行卡,公安机关未能侦破卡内存款丢失的原因,许某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该银行提供的芯片卡是不安全的,可认定银行的借记卡本身质量是安全的,因此银行尽了信息安全保密义务,故银行不存在过错。

而储户也需要承担正确使用和安全保管账户的义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客户故意泄漏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许某收到不明短信链接,点击后手机被植入病毒,导致该手机号捆绑的银行卡信息泄漏,进而卡内存款被消费,而许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对不明短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从而保管好存款信息,因此对于自己银行卡内的损失存在过错,许某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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