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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讨债公司 讨回的债务竟被侵吞!

2017-08-21 沈歆 李现亮律师


再过不久今年的大闸蟹就要上市了,而吴中区的张某和刘某却还在因为去年的一笔螃蟹款争执不下。吴中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名螃蟹养殖户,今年5月,他拿了两张有刘某签名的送货单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三万余元的螃蟹货款。开庭当天,刘某签收了传票但却未到庭。法官与其电话联系,他却表示“钱都已经付清了”。这与张某在庭审中关于刘某尚未付款的陈述大相径庭。在法官的追问下刘某才表示,他在今年春节前就将三万元付给了张某委托的讨债公司,讨债公司表示债务已清。经释明,刘某前来法院提供了与讨债公司胡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称胡某在去年年底找到他,还出示了张某的授权委托书表示自己是有权代为收款的,只要刘某在春节前付三万,余款就无需支付了。于是刘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胡某支付了三万元,胡某就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下“债务作废、账单已清”的字样。

看到刘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张某这才将事情和盘托出。原来在去年年底,他向刘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听人介绍联系了胡某开设的讨债公司,胡某打着包票说自己合法讨债专业催收,张某不疑有他就签了授权委托书。谁知胡某在收到刘某支付的三万元以后就没了音讯,直接将张某的微信拉黑、电话不接,也拒绝将该款项支付给他,而讨债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的注册地址竟然是一家养生足浴馆。催要无门的张某无奈之下只能拿着送货单来起诉刘某。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委托案外人胡某向被告收款,并出具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胡某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原告收取款项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被告依据胡某指示支付了30000元货款,且胡某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债务作废、账单已清”的字样,应视为被告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因债务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讨债公司的广告屡见不鲜,不少债权人追款心切轻信讨债公司,而债公司不仅要收取高额的讨债费用,还可能采取拦路门、跟踪威胁等不法方式进行讨债,极易引发冲突,追回钱款后还有可能私吞钱款,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债权人在催要债务时,务必选择合法的手段,可径行向法院起诉,切勿轻信所谓的“专业催收”。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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