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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国内很多主张“土地涨价归公”的论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通常都会引用约翰·穆勒、亨利·乔治和孙中山等人的论述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好让他们的研究显得很有历史厚重感和权威性。

在研究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出于研究的需要,也是因为好奇,笔者曾把这些作者的书都找来认真阅读了一遍。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确实,上述理论家或者政治家都曾明确主张过“涨价归公”或者类似的观点。

在1848年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一书中,自由主义大师就曾抨击地主的不劳而获,认为这些人,



不动一下手指不花一分钱,但他们的收入在社会财富总额中所占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却愈来愈大。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from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


  但紧接着他就赶快补充说,


不分青红皂白,把每一项地产的地租增加额都充公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各种具体情况来说,尚没有办法把仅仅是由于一般社会环境造成的地租增加与土地所有者运用技术和进行投资的地租增加区别开来。


为此,其认为,惟一可行的是采取“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这种一般性措施。

具体来说,穆勒建议:


第一步应是估计全国所有土地的价值。应对所有土地的现时价值实行免税。


第二步,过一段时间后,随着人口和资本的增加,地租也必然会上涨,这时便可以粗略地估计出地租的增加额,然后对这种自然增长的地租课以特别税。


最后,为了防止计算错误,应使税额大大低于估计出的地租增加额,这样可以确保土地所有者的投资和勤劳而增加的收入不受损害。


  在那本产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名著《进步与贫困》一书中,亨利·乔治也确实明确表示,


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表示垄断的交换价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因此,社会可以完全把它全部拿过来,而无论如何不会降低改良土地的刺激,或对财富生产有丝毫的影响。

  

然而,亨利·乔治紧接着就指出,


我提议的不是收购私有土地,也不是充公私有土地。前者是不公正的;后者是不必要的。……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


为此他在《进步与贫困》一书中用了整整半部书的篇幅来讨论“如何把地租化作国家的税收”问题。




小编办公室有点乱,一时没有找到这本书。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到新浪共享中下载其电子版,然后直接翻到第310页开始阅读。



伟大的国父孙中山先生,在接受了亨利•乔治等人的理论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平均地权”理论。他认为,


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


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


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孙先生认为,


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



  时下国内主张“涨价归公”的一些学者,在讨论土地增值问题时,除了强调“在工业社会,土地发展权不但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且是由政府规划管制产生”这一论点之外,通常会正面援引上述理论家的论述,并藉此提出,土地开发权属于国家或者土地开发权已经被国有化,土地增值从本质上来源于社会发展,是社会大众共同努力的成果,与土地权利人的努力关系甚微,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不应当入市,土地征收领域的“征一只牛,补一只鸡”的制度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改革。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怀疑,这些论者要么是不认真读书,东抄一句,西抄一句,做学问不认真,要么是故意隐瞒一些关键性信息来欺骗大众和政策制定者。


然而,从做学问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着实都不应该。

为此,笔者建议坚持“涨价归公”的研究者们下次提及约翰·穆勒、亨利·乔治和孙中山先生的观点时,把他们的观点进行全面介绍。即,土地可以部分涨价归公,但应当通过征收土地税的方式来实行,而不是要继续维护目前这种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制度。


最后送上一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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