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身份证被人用于贷款,你应该这样做......
专家支招
首先,身份证遗失或被盗后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以防将来遇到麻烦。再者,身份证遗失后,建议找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年龄等项目与申请人认真核对,对发现持用他人身份证的,要拒绝办卡,发现持用假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并立即报警。
像卫先生这样遇到身份证被用于贷款的情况,当事人要向银行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协调处理此事,同时赶快到公安机关报警。
“他人持我的身份证办贷款,银行应该对此人进行核实。可我本人未到,却有了贷款记录,银行是否应担责?”这也是卫先生比较关心的问题。
专家认为,借款人持身份证办理银行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人,在对借款人资质、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与借款人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双方应分别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款项发放、按时归还借款等义务。本质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属于金融借贷关系,均要受到银行贷款合同的约束。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由于卫先生本人未亲自到场,是他人冒用其身份证致其“被”办理的贷款,可见,银行贷款合同并非卫先生本人签署。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他人冒充卫先生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如与银行协商无果,卫先生可以提供其报警记录、补办身份证信息记录、银行贷款合同上并非其本人签字、银行贷款款项并未发放到其本人手中等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贷款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银行负有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谨慎义务。卫先生所提到的“被”贷款情况的出现,与银行贷前考察不严、贷后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银行贷款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对银行贷款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对于银行的损失,银行可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返还。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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