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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卡时填写不实信息,信用卡被盗刷,申请人有还款责任吗?

2017-10-04 河北高院 李现亮律师

申办信用卡后,卡未到,催款电话却来个不停

2013年3月11日,在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操作下,王某向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后来,王某没有收到申办的信用卡,却一再接到这家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催促还款电话。为此,王某将银行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销户,并确认该卡的任何消费透支行为与原告无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告王某填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原告亲笔填写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同时出示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其本人还与被告工作人员孟某合影。4月9日,银行按原告指定的地址寄发信用卡。自2014年4月起,被告工作人员拨打原告留存的联系电话,对信用卡所欠款项进行催收,后又多次联系原告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均未果。截至2017年3月9日,原告名下信用卡欠款数额为49996元。

    

法院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原告以自己被信用卡诈骗为由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他在申请表中所填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系虚假信息,是他通过朋友认识的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让他那样填的,填完之后其从未收到过信用卡,更不存在激活和透支行为。


一审法院:申请人填写不实信息,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信用卡纠纷,原告王某向被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身份及工作证明,被告同意办理并向其发放信用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申领信用卡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应对自己所填写的申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原告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资料,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根据原告申请资料中留存的联系方式核对相关信息、寄发相关卡片,根据欠款情况进行催收,符合《信用卡章程》载明的发卡机构的权利内容,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原告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石家庄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王某作为申请人应对自己所填写的申领信息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性负责,因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证明不真实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某银行对于王某提供的信息和证明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根据王某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寄发信用卡,符合相关规定。王某针对其未收到涉案信用卡、未激活和使用信用卡的事实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小法提醒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王某明知王某某让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是虚假信息,仍旧按照他人指使填写,这一反常举动,让王某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在审判过程中,王某为推脱还款责任,紧紧咬住“自己没有收到信用卡,没有激活、透支行为”“银行没有尽到核实信息的责任”,其实,这正好暴露了涉案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目的——与人串通“挖坑”,企图“坑”银行一把,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竟自己掉进了自己挖的陷阱里。做人要讲诚信。法律面前,岂容奸佞逞强?心不正,行不端,最终受损的,只能是自己。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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