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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法院支持,天经地义

2017-10-14 微法官 李现亮律师

目前,独一代年轻父母大多正处于事业的打拼期,工作繁忙,请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助甚至代为抚养第三代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带孙子”是老人天经地义的事,还是一种可以化为货币的劳务呢?



你听过“带孙费”吗?


在我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件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于是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一时成为新鲜事儿。

究竟要不要给父母支付带孙费呢?这不就有一起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案例,一起看看吧!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李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其父母,给原告子女上了一堂如何履行好自己义务与担当的法治课。

原告黄某某是被告黄某的父亲,被告黄某与李某是夫妻,被告夫妇先后生育了三个小孩,第三个小孩出生后,两被告即外出打工,将三个小孩丢给原告抚养和照顾,期间两被告都没有寄过抚养费回来,过年过节回来,对小孩抚养费也只字不提,至今,最小的孩子也都15岁了。

最紧要的是,两被告对原告抚养孙子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对原告的态度极其冷漠,在原告为带孙子忙碌之时,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嘲讽原告,于是原告愤而诉至陆川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三个小孩的历年的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多次到被告家,但两被告一听起诉即离家外出。主审法官又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并与两被告多次说明,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小孩是其法定义务,作为爷爷如果他愿意,也可以帮助父母抚养小孩,但不是他的法定义务。且多年来,两被告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年老时,作为儿子儿媳,也应该孝顺、赡养的父母,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要父母养。

两被告虽然接收法律文书,但是不听法官劝解,仍一意孤行。法院在庭审并作出调解劝说仍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


“带孙费”到底该不该要?



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虽然新鲜,但是绝不是个例。早在二十多年前,河北省邢台市的张某,从小就是被她奶奶养大,当时她奶奶就要求她父母每月支付300元作为抚养她的报酬。

前不久,一篇《女婿已经三个月没给生活费了,我还该不该继续给他带儿子》的帖子,讨论的也是“带孙费”  “有偿带孙”等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从中应该反思的是自己家庭三代人的关系如何处理,在现实环境下如何合理分摊养孩子的成本,让孩子真正成为家庭的开心果、润滑剂,而不是两代人尴尬的负担。


“带孙费”叫板所谓的天经地义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具体到本案,原告黄某某的儿子和儿媳对三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爷爷的黄某某对三个孙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在两人外出打工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原告黄某某有权要求儿子和儿媳支付“带孙费”。


索要“带孙费”只是对老人劳动的一种价值认可,老人给子女带孩子本就不是天经地义的。不论从法律层面上讲,还是从道德范畴上说,老人都没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子女带孩子的。老人帮子女带孩子,纯属情感自发、亲情上的考量。


新闻深读:老人带孙子 能否构成"劳务关系"

最近,关松和妻子冯颖一起将儿子关爱山、儿媳妇闫丽告上法庭。这场家庭纠纷的起因是——关爱山和闫丽将儿子关邵英送到“小饭桌”,而孩子的爷爷奶奶认为这是切断爷孙感情的行为。

 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两代人因抚养孙子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

 关松诉称,关邵英是在河北 44 26894 44 11865 0 0 7439 0 0:00:03 0:00:01 0:00:02 7438老家出生的。孩子出生七天后,儿媳闫丽回北京上班。作为公婆,他们向闫丽承诺:“你放心吧,我们会把孩子抚养好的。”

  关松夫妻认为,从此,他们与闫丽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是“全包双保姆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调查得知,2007年至2010年,关邵英随爷爷奶奶在河北老家生活。2010年,关松夫妇带着孙子来到北京,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2015年3月,因家庭矛盾突出,关爱山夫妇将关邵英送到“小饭桌”托管。关松认为,儿子和儿媳私自将孩子送到“小饭桌”,切断爷孙的感情,是私自违反雇佣合同的行为。


老人带孙子 不能构成"劳务关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只有“带孙承诺”,而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那么孩子的父母与孩子的祖父母并没有形成“劳务关系”。若要形成“劳务关系”,必须要有明确的协议。“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来看,祖父母与父母之间就孙辈抚养一事,一般碍于亲情,不会约定双方之间为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约定俗成地把孩子交由祖父母带,父母支付一定孩子的抚养费用,祖父母基于亲情,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此种情形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结合本案,关爱山和闫丽对关邵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关松、冯颖夫妇对关邵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关松夫妇对孙子关邵英的照顾,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张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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